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1992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10號《關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出版單位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小說,原告多次向出版單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出版單位未予置理。在作者為此被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出版單位仍不采取措施,為原告消除影響,致使該小說繼續流傳于社會,擴大了不良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出版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