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判處徒刑緩刑政治權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判處徒刑緩刑政治權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判處徒刑緩刑政治權的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判處徒刑緩刑政治權的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衛生局第三醫院:
8月8日函悉:關于盜竊貪污犯被判處徒刑緩刑期間有無政治權利問題,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民資格若干問題解答第十六條三項“一般刑事犯中的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而被管制者”才沒有政治權利。因此對所詢被告,如是被判徒刑宣告緩刑而未宣告管制,就應享受有政治權利。如果是被判處徒刑未宣告緩刑而系保外執行,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解答第十八條“保外執行未經剝奪政治權利者,因其仍在執行監禁的刑期期間,故均應停止其選舉權利的行使,并不把他列入選民名單”。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共衛生局第三醫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期間有無政治權利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有一盜竊貪污犯,因在勞改中表現好,現在恢復工作,緩期執行,請問在緩期執行當中的權利與義務,是否享受人民的權利,希答復為盼。
195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