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199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請字第21號關于沈玉根訴馬以榮房屋典當一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經研究認為,沈玉根與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分給沈玉根適當的遺產。根據沈戴氏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等情況,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遺產,包括對已出典房屋的回贖權。至于是否允許回贖,應依照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