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問題的批復
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你院8月19日華法民五字第4536號函對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的請示,經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患精神病者大體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患者又經醫生或當地群眾證明確為不治之癥時,法院應準其離婚。另一種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時,法院應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可根據其實際婚姻情況,即行判決,但在處理上,必須注意以下各點:
(一)分析患者得病原因,醫生診斷結果,目前病狀,結合群眾意見,慎重處理。
(二)此種案件,在判決確定前與判決離婚后,均必須對患病者的監護與生活作負責的處理。患病者如系退役革命軍人,應請示當地黨政機關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