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問題的復函
1992年9月25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經〔1992〕第77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你院受理的新疆喀什市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分包單位)訴新疆南疆建筑工程公司(總包單位)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結算糾紛一案,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分包合同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提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解或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并不是“必須”或者“只能”提請調解或申請仲裁,而且該實施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人民法院不能據以剝奪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總分包單位因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