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中被判處機關管制或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解除和延長管制等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中被判處機關管制或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解除和延長管制等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中被判處機關管制或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解除和延長管制等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中被判處機關管制或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解除和延長管制等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機關對三反中被判處機關管制與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期滿解除管制、提前解除管制與延長管制等問題,提請本院解答的頗多。經與中央有關機關研究,決定對于這類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一)判處機關管制者,期滿即應解除管制。如犯有新罪或發現其有過去未曾發現之罪,應送司法機關另案處理。對應如期解除管制者,經執行管制的機關首長批準,即可通知本人,并在適當場合宣布解除管制;同時在其本人檔案內記明,并報告各該級人民法院備查。
(二)判處機關管制者,在管制期間,表現好,工作積極,或有立功表現,本機關認為有提前解除管制之必要時,應提出意見,送請各該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