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2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寧高法〔1992〕10號《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自訴刑事案件自訴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如果是因為自訴人進行犯罪活動在逃的,可視為自訴人自動放棄訴訟,按撤回自訴處理;如果是因為自訴人突患精神病等又無代理人,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或者延期審理,待中止或者延期的原因消失,即行恢復審理。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寧高法〔1992〕10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區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遇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致使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如寧夏賀蘭縣法院受理的自訴人王海訴被告人吳瑞林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案,受理后自訴人王海因盜竊問題負案在逃,使刑事自訴案件長期不能處理。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后,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就自訴人王海的具體自訴案件來講,因本人負案在逃,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自動放棄訴訟,以自動撤訴處理。但刑事自訴案件中除了上述原因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外,還有其他一些原因,如突然患精神病等又無其他代理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如何處理?最高法院尚無這方面的司法解釋,因此,特請示就刑事自訴案件原告人因種種情況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如何處理的問題,予以解答批復。
199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