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199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桂高法經請字〔1992〕第3號《關于請求指定中電公司訴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的報告》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經行字〔1992〕第32—1號《關于報請對招商銀行訴深圳南山對外經濟發展公司、中國電子器材公司、中國電子器材公司東北公司押匯擔保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89年7月,中國電子器材公司東北公司(下稱東北公司)為電冰箱質量糾紛訴深圳南山對外經濟發展公司(現為深圳南山對外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南山公司),1989年8月中國電子器材公司(下稱中電公司)因要求撤銷擔保訴招商銀行,兩案均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1990年5月1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將兩案合并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990年3月招商銀行以進口押匯擔保為由向深圳市蛇口區人民法院起訴南山公司、中電公司和東北公司。1991年12月蛇口區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現欽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各自受理案件中的擔保糾紛發生管轄爭議。經我們審查兩地法院提供的材料后認為,東北公司與南山公司之間只存在購銷關系而沒有擔保關系。中電公司所作擔保中的被擔保人是東北公司,雖然該擔保書是向招商銀行作出的,但實際受益人仍是南山公司。中電公司所作擔保與東北公司和南山公司的購銷合同有密切聯系。為了便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一并查清事實,該擔保合同糾紛由上述購銷合同糾紛的受理法院審理為宜。
本案發生管轄爭議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協商未取得一致意見,分別報告我院要求指定管轄。在指定管轄期間,欽州中院違反法定程序作了判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銷欽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管轄。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責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中關于中電公司為東北公司向招商銀行擔保的材料移送給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