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徒刑、勞役或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徒刑、勞役或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徒刑、勞役或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徒刑、勞役或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問題的通知
195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刑事處分的貪污分子,其刑期如何起算的問題,各方面執行頗不一致,有的從逮捕日期起算刑期,有的從判決日起算刑期。最近各機關與下級法院對這問題提請本院解答的頗多。經與中央有關機關研究,決定:三反運動中被判處徒刑、勞役或機關管制的貪污分子,其刑期應從判決確定后交付執行之日起算。判決確定前在機關反省或限制行動自由的期間,除判決書已注明折抵外,均不予折抵;但在判決前如已經公安、司法部門羈押,或經宣布逮捕法辦,雖未送公安、司法部門羈押,而事實上與羈押在公安、司法部門之看守情形相同者,其羈押或與羈押情形相同的限制行動自由的期間,應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