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處理意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處理意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處理意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處理意見的復函
195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30日法總字第4607號函悉,關于對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的請示處理意見,我們認為:如孫成國所作買賣確非其夫孫常臨共同所有,則不宜查封孫常臨所有權的財產,反之,如該代銷處系其父子共同所開,當然欠債孫常臨亦應負責,查封孫常臨的房產是可以的,希調查清楚,再作處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對股東財產處理的請示 法總字第460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本年度受理孫常臨與張紹范為執行股東財產糾紛一案,經審理結果,其事實經過是這樣:孫常臨的兒子孫成武(個人的錢)與其姐丈張紹范各出資東北幣100萬元,于1949年12月開設第六代銷處一所(給公家煤廠代銷煤),1950年6月孫成武將他個人的100萬元股轉給其弟弟孫成國(與其父親孫常臨伙居),繼因第六代銷處之門市部政府不準存在,而改為第十七代銷處,兩個代銷處資金共是東北幣200萬元,此時第六代銷處經理為張紹范,第十七代銷處經理為孫成國,在經營中張紹范掌握兩個代銷處的經濟,因此除將煤款作以投機性買賣外,(張紹范個人的)并任意出賒第六代銷處的煤,結果至1950年末已欠吉林煤廠煤款東北幣21054萬元,張紹范承認該項損失為其個人造成的,愿意負責償還這筆損失,但沒有財產,經原法院處理,保人及股東負連帶償還責任,除保證人墊付部分外,并將股東孫成國之父親孫常臨之房產2間半及地皮300平方米查封抵債。孫常臨不同意主張:“查封之房產是孫常臨、孫常恒、孫馬氏三人所有權,與此案毫無關系,孫成國雖系孫常臨之子,但其已達法定年齡(24歲)并兼已通過有關人已還東北幣2000萬元,俗語言‘父債子還,子債父不管’,再說我尚未死,我兒還無權處理我財產,查封我的財產還債,我堅決不同意”。
本院據上述情況對該案提出兩個處理意見請批示:
第一是主張應該查封,其理由是:(一)孫成國掙錢拿家去他父親也享用而兒子作買賣賠了不負責任是不對的。(二)父子是同財共居,家庭財產有他兒一份,因此查封他父親房產是正確的。(三)已經查封處理了不好變更。
第二是不應該查封,其理由是:(一)以財產所有權來說,該房產為其父親所有,在其父親未死之前,未得其父親同意其子無權處理其父親的財產。(二)孫成國作買賣不是他父親拿的資金(孫成國的哥哥孫成武給的)雖然往家拿錢,但從父子撫養關系上來說他有這種義務,再說孫成國有愛人在家,而拿回的錢是用在生活上,并未用在購買房產之上,因此將他父親之房產查封給其兒子抵債是不合理的。
以上兩個處理意見何者適當,請指示。
195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