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破壞糧食收購案件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關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請示破壞糧食收購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處理問題,本院部認為:凡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國家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案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鎮壓反革命條例辦理,不得上訴。其余的有關破壞糧食法令的案件,則仍應準其上訴。
并希轉知各所屬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