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北省龍感湖農(nóng)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北省龍感湖農(nóng)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北省龍感湖農(nóng)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北省龍感湖農(nóng)場駐江西省九江市中轉站與王秀英房屋改建糾紛案的函復
199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0月15日《關于江西省九江市王秀英房屋糾紛申訴案的請示》收悉。
經(jīng)研究認為,湖北省龍感湖農(nóng)場駐九江市中轉站與馬文慶于1975年5月30日和12月6日所簽訂的兩份合同表明,當事人雙方系共同改建房屋,不是買賣房屋關系。雙方已按合同履行多年,并無爭議。1982年馬文慶死后,其妻王秀英以房屋是“抵押”給農(nóng)場中轉站的為由,否定原協(xié)議,不應支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訟爭的110號前幢樓房判歸龍感湖農(nóng)場駐九江市中轉站所有。后幢樓房判歸王秀英所有,并無不當。據(jù)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即維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請你們做好王秀英的息訴工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