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工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關于經工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經工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關于經工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99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2〕141號請示收悉。關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并對當事人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作為糾紛一方當事人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因缺少法律根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