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的復函
1993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毛玉堂與毛新國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毛新國是毛玉堂的外孫,雙方是直系血親,不能建立收養關系。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毛玉堂與毛新國之間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毛新國不應列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鑒于毛新國在其母死亡后,對毛玉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規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遺產時,毛新國可以多分。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