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199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執行西平縣人民政府財產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文件規定,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屬于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應主要用于社會公益,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專項安排,專項使用。法院根據生效的判決依法執行時,不能劃撥該項資金,應劃撥縣政府機關的預算外資金。至于本案西平縣人民政府是否應當與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也應慎重研究,請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