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
195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5月31日法行調字第371號為國內僑眷與旅外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報告暨附件收悉:我們經與華僑事務委員會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居住在國內的僑眷要求與旅外華僑離婚問題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在處理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對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省或大區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館代為查詢。對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無論征詢對方意見,或送達訴訟文書應通過省或大區的僑務機關。如當地未設有僑務機關,亦應通過兼管僑務工作的機關為妥。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問題處理手續的請示報告 法行調字第37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鈞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號批復收到。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約問題的處理手續,同意我院第三項意見,即“凡與國外聯系或與國外僑民聯系,不論建立外交關系與否,法院征求其對方意見和令當事人本人征求對方意見或送達公文書和判決書,應一律通過外事或僑務機關為妥”。又接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5月22日僑群字第(54)1856號抄送文件:“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與之聯系,離婚判決書可以而且應該寄給國外華僑,寄遞辦法如前述,無需一一通過僑務機關”。與鈞院批復意見尚有出入,特抄來原文一件,請予批示,照哪一個執行。
1954年5月31日
附二: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離婚問題的函 僑群字第(54)1856號
長沙市人民法院:
關于向云清與黃怡、周則岳與關毓離婚問題,本會已托由北京歸國華僑聯誼會去函征詢黃怡和吳毓二人的意見,得復后當再函告。
對你院所提出的幾個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國內僑眷要求與國外華僑離婚,按照政務院“關于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需要征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僑居于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中南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領館代為查詢,僑居于非建交地區者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與之聯系,無需一一通過本會。
二、離婚判決書可以而且應該寄給國外華僑,寄遞辦法如前述。
三、由于國外華僑絕大多數是僑居在南洋各殖民地國家,處于帝國主義反動統治和影響之下,因此,寄給國外華僑的信件和判決書等,應該注意不要涉及到政治問題以免國外華僑遭受迫害,或引起其他不良結果。同時國外華僑一般說對祖國的認識有限,所以信件的措詞和問題的提法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務求適合國外華僑的思想水平和處境,對于國外華僑所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見或要求,要婉轉說清道理,不宜正面嚴厲駁斥。上述意見,僅供參考。
195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