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
(195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6日關于如何執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的決議”的報告收悉。常務委員會認為:按照法院組織法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準或者終審判決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負責審核。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即由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發回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提審。此復。
委員長 劉少奇
秘書長 彭 真
195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