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請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議案(1958年)
關于提請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議案(1958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提請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議案(1958年)
關于提請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議案(1958年)
1954年10月國務院組成的時候,設立35個部和委員會。以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適應當時的需要,分別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第四十次、第五十一次會議決定,作過四次變動,增設了若干財經部門,總共成為48個部和委員會。現在,我國社會主義的建設已經勝利地進入第二個五年計劃的時期,國家管理體制已經有所改變,許多原由中央集中管理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已經或者即將逐步下放給地方管理。為了適應這一新的情況和貫徹整風的精神,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有必要進行適當的調整,進一步地明確分工,加強統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利于貫徹執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方針。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國務院現有的部和委員會,提出如下的調整:
一、撤銷國家建設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管理的工作,分別交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建筑工程部管理。
二、商業部改名為第一商業部。城市服務部改為第二商業部。
三、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二機械工業部和電機制造工業部合并成為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三機械工業部改名為第二機械工業部。
四、電力工業部和水利部合并成為水利電力部。
五、建筑材料工業部、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設部合并成為建筑工程部。
六、輕工業部和食品工業部合并成為輕工業部。
七、林業部和森林工業部合并成為林業部。
八、設立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撤銷對外文化聯絡局。
九、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合并成為教育部。
對于以上調整,請大會決定。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195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