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參照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的有關證件提出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參照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的有關證件提出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參照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的有關證件提出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參照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的有關證件提出的幾點意見
195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你部本年7月29日歐字第1602號函及所附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全卷、佛布斯父子遺囑抄本、委托書等件均收悉。經我們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以供參考。
一、W·佛布斯的遺囑第四款后段已說明,對遺產除應付年金外,“所超出之余額……付作余之子女或將來所生子女教育與撫養之用,如一切開支尚有盈余時,即代余之子女存儲。”第五款又規定:“當余妻、余姐分別死去或出嫁以后,余之信托人應將全部物資、遺產及收入積存,為余之子女存作終身租金并僅作終身取租之用,及為余之孫男女作家庭用費之用……余之此項信托遺產之利息或年益均應依照余及余妻共同生活期中,所作書面指示之分配方法及條件給付并由余之子女分配……”這些規定都是以說明遺囑人并未剝奪了他子女的繼承權。因此,在我們宣布信托人不能以自己名義行使產權所有人的權利以后,如有遺囑人的子女或有權代位繼承的人出而聲請繼承該項遺產時,尚不能如天津外事處所擬,以“遺囑未規定繼承權為理由,予以駁回”,而應另作適當的處理。
二、W·A·佛布斯的遺囑第十款及第十二款已說明,到迪更生身死時,地產產權或利益應立即移交本遺囑所規定之各繼承人(即遺囑人之姐妹三人)。并規定其中如有先于遺囑人死亡者,則死者之子女可由剩余遺產中提取其母所應得之一份。
關于外人在我國的遺產可否由死者之兄弟姐妹繼承問題,你部在修訂《外人在華遺產問題處理原則》里已有所變更。因此,在代管W·A·佛布斯遺產后,如有繼承人之姐妹聲請繼承,是否仍照天津外事處原擬“以非直系親屬不得繼承為理由予以駁回”,也應再予考慮。
附:外交部歐非司函 歐字第1602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附去英僑佛布斯父子遺產案全卷共21頁(另有佛布斯父子遺囑抄本各一份、委托書一份),請你院閱提意見,閱畢請將上述原件一并退還我司為荷。
195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