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革命軍人提出離婚必須附有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規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革命軍人提出離婚必須附有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規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革命軍人提出離婚必須附有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規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革命軍人提出離婚必須附有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規定的函
1954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湘西苗族自治區桑植縣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4日法行字第30號函已收悉。本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號通報關于革命軍人提出離婚,必須附有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的規定,你院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最近其他法院也同樣有所反映。為此本院已建議軍委總政組織部再發一指示(本院前次通報已經該部轉發下去),要求各部隊政治機關認真執行上項規定;遇有法院查詢時,也應及時答復,以確保革命軍人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