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您院川高法(1993)13號《關于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職工退休后雖然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他們過去在崗位上履行的勞動義務仍是其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計算也需要企業提供依據。據此,集體企業退休職工因追索退休金而與企業行政發生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并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依法受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