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適用。
二○○○年七月十三日
序號
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買賣國內房屋問題的批復
1982年8月19日
(79)民他字第4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正貴與林作信、江妙法房屋買賣關系如何確認的批復
1982年12月18日
(82)民他字第1號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賃契約在履行期間發生爭執新訂立協議在辦理公證時一方反悔并拒絕簽字、領受公證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122號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錫麟捐贈給國家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8年3月12日
(87)民他字第6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已被合同法相關內容所替代。
5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問題的復函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
(1984)法辦字第128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法(經)發〔1987〕20號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法(經)發〔1987〕27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1993年9月13日
法經〔1993〕195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10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5年4月2日
法發〔1995〕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