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鑒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檢察起訴。
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喻屏、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史進前為副廳長,馬純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聲、王耀青(女)、馮長義、曲文達、朱宗正、江文、孫樹峰、李天相、沈家良、張中如、張英杰、張肇圻、孟慶恩、圖們、鐘澍欽、袁同江、敬毓嵩為檢察員。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特別法庭設兩個審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特別法庭庭長,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伍修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周、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為副庭長,王文正、王志道、王戰(zhàn)平、甘英(女)、史笑談、寧煥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劉麗英(女)、劉繼光、許宗祺、嚴信民、蘇子蘅、巫寶三、李明貴、李毅、吳茂蓀、沈建、張世榮、張敏、范之、費孝通、駱同啟、高朝勛、高斌、黃涼塵、曹理周、翟學璽為審判員。
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quán)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
三、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
四、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