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上訴問題的批復
195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0月4日東法審字第5106號報告閱悉。
關于刑事判決后,被告本人并無不服,但其近親屬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應否受理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仍按上訴案件受理。
此復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上訴的請示 東法審字第5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上訴案件,有不少是一審判決后,被告本人對判決并無不服,而被告的近親屬(父、母、子、女、妻等)卻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過去,這類案件我們是當作上訴案件處理的。惟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僅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刑事被告的近親屬能否提起上訴,未作規定。我們的意見,法院組織法對于上訴問題,僅能作一般的規定。按照司法部與你院草擬的刑事訴訟條例草稿的第九十一條規定,被告近親屬有上訴權,按照我們過去經驗,也允許被告近親屬有上訴權為妥。所以此次案件我們擬按上訴案件受理。
是否有當,請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