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中財委復本院東北分院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中財委復本院東北分院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中財委復本院東北分院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中財委復本院東北分院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的函
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分院,內蒙古自治區法院,北京、天津市法院,河北、山西省人民法院:
茲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二、第六辦公廳1954年9月3日復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原文轉發你們,供作你們處理此類問題時的參考。
附: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程序問題的公函 (54)財經財(財)字第131號
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法總字第197號函收悉。本委1953年財經丑字第247號電關于私營企業破產后償還債務的規定中,對無抵押品的銀行貸款的償還程序,應解釋為僅次于稅款之后受償“五反”退補、定金退款、及其他債務(包括原規定中第一項辦法償還工資之后之其余欠資),則應于償還銀行貸款后,根據具體情況在余資中處理。
此復
195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