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1995年12月28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是:聽取和審議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報告,審查、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審查、批準199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199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批準1995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1996年中央預算;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