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犯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犯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犯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犯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195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聯絡部政治處:
1954年10月29日關于詢問貪污犯孟述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的來文收悉。
貪污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執行機關管制者,管制期滿,一般須執行管制的機關首長批準,即可宣布解除管制,并報告同級人民法院備查。被告如在管制期間,堅持錯誤,不肯悔罪,執行管制的機關認為需要延長管制或應執行徒刑時,得提出意見,送請同級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此復
附: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聯絡部政治處關于詢問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機關管制的貪污犯管制期滿后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現在我部管制一“三反”運動中的貪污犯孟述光,孟“三反”前系華東軍政委員會聯絡局的處長,“三反”中查出其敲詐、勒索、貪污營私共合人民幣9億9千多萬元,經華東軍政委員會直屬機關臨時人民法庭于1952年8月25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交由原機關管制。”現該犯之管制期間已過,類似這樣的情況應如何處理,請予指示是荷。
195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