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函(1993)4號《關于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審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原則同意你院的意見。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將當事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