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66號關于審理鄭立本與青島市建筑安裝公司(簡稱安裝公司)追索賠償金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根據你院報告,鄭立本(系安裝公司施工技術處處長、工程師)于199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納共和國任使館工程項目總工程師,鄭在任職期間,于1989年5月29日因車禍受重傷,高位截癱,車禍責任完全在博方。事后,安裝公司提供證據,積極為鄭立本辦理索賠事宜。1991年2月博國機動車輛保險基金會一次性賠償鄭立本博幣15萬普拉,結匯成美元81375元,匯至山東省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該公司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匯成人民幣431198.49元,匯給了青島市建筑安裝公司,1991年10月鄭立本得知后,即向安裝公司索要賠償金,安裝公司只同意付給鄭10萬元。為此,鄭立本訴至法院,要求安裝公司返還全部賠償金及利息。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雙方爭執的賠償金是基于特定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由博方付給受害人鄭立本的。因此,賠償金應全部歸鄭立本所有。安裝公司在代行辦理索賠時所需的必要費用,可從賠償金中扣除。鄭立本退休后,按照我國勞動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仍應享受工傷待遇。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