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康甲武妨害革命軍人欒國棟的婚約案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康甲武妨害革命軍人欒國棟的婚約案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康甲武妨害革命軍人欒國棟的婚約案件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康甲武妨害革命軍人欒國棟的婚約案件如何處理的復函
195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轉來莊河縣人民法院關于康甲武妨害革命軍人欒國棟的婚約案件如何處理的請示一件,茲隨函轉送你院處理。另就我院對此問題與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聯系的結果,提出幾點意見供你院處理時作參考:
一、欒國棟與孫雅琴訂婚,是由他的母親包辦的,因此,雙方毫無感情可言。
二、女方提出取消婚約時,雖經男方的母親同意,但后來男方本人不同意,婚約關系仍然存在;而女方竟與轉業軍人康甲武結婚,是不對的。不過在訂婚及提出取消婚約的當時,婚姻法尚未頒布,一般群眾對婚姻問題的法律規定都不夠明確,因此,還有可原諒之處。另一方面,男方的母親對此問題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三、女方與轉業軍人結婚,已兩年多,并已生有小孩,如要使他們脫離夫妻關系,事實上有許多困難。而女方與欒國棟的關系,則僅是一個婚約問題。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還是函請欒國棟的所在部隊和他的母親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動員他放棄維持婚約的要求較妥。
附一:司法部函 (54)司普字第01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現將遼寧省莊河縣人民法院請示關于《康甲武妨礙軍人欒國棟的婚約一案如何處理》的報告轉去請直接答復該院。
附二:遼寧省莊河縣人民法院請示
司法部:
本院于1953年11月份,受理康甲武妨礙軍人欒國棟的婚約一案,不知如何處理為宜,特函請你部予以指示為盼。其案情概要如下:
欒國棟于1946年8月間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于1947年2月間由欒國棟之母托媒人欒永森將女方孫雅琴介紹與欒國棟訂婚。當時婚禮是衣裳料8尺、紅包袱皮一個。同年4月間孫雅琴因軍人欒國棟不能即時回家結婚而提出取消婚約,由媒人將婚禮退回,欒母收下婚禮并通知媒人允許女方另找對象。后于同年10月間欒國棟由部隊給其母來信不同意取消婚約,因而欒母又將婚禮送給媒人,而媒人又將彩禮送給女方,則女方不收,又退還欒家,則欒家不要,如此,這婚禮終放在媒人家中。
于1952年5月14日,孫雅琴則與轉業軍人康甲武結婚(現已產生女孩),因此,欒國棟向本院聲請處理康甲武并保持其婚約關系,經本院履次教育女方和康甲武脫離關系,而女方寧死不離。本院意見其婚約關系很難依法保護,故又函請部隊政治處負責向欒國棟解釋教育,使其消案停止訴訟,而欒國棟終不同意。因此,本院不知如何處理為宜,特函請你部指示,望速復以便正確結案為盼。
此致敬禮
195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