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問題的批復
195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5日(54)法辦字第615號請示收悉。關于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問題,我們曾與財政部聯系。破產工商戶的現有財產如實不足以抵繳稅款時,經法院判決后,可以抵繳稅款。
此復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關于“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繳稅款的請示 (54)法辦字第6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接本院所屬五區法院(54)五審(二)字第1154號請示稱:“本院受理私營益林氏制藥廠破產案件,該廠現有資產已不足繳納欠稅,但該廠現有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券1千萬元,是否可以抵繳稅款。”對此,我院亦不夠明確,究應如何處理,請予指示。
195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