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華福周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華福周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華福周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華福周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接受華福周(女)辭去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