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償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償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償債務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可否抵償債務問題的批復
195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8日法行請字第38號請示收悉。關于私營工商戶破產后,可否以公債抵償債務問題,經與財政部聯系,認為私營工商戶破產后,如調查確無其他財產可資清償債務時,經法院判決后,可以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抵償債務。
此復
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公債券是否許可抵償債務的請示 法行清字第3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洛陽市法院本年10月6日〈54〉法民字第1305號請示,“私營商業破產后不能抵償所欠的債務,而私自或公開向政府請求以公債券抵償,債權者亦愿意接受,這樣是否許可?如許可時是否還應經過辦理一定的手續,通過哪里辦理?若不許可時,過去已經抵償過的怎么辦”。我們過去沒有處理過這樣的問題,對此也不夠明確,請予指示以便遵行。
195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