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司法部本年11月23日轉來你廳1954年10月29日司總字第136號辦字第61號關于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婚姻處理問題的報告一件。經與外交部等有關部門聯系,提出如下意見:
中國籍朝鮮族的朝鮮人民軍軍人配偶向我法院提出離婚時,法院應先查明軍人家庭住址、配偶姓名、參軍的時間和地點、部隊的番號以及參軍后是否曾通過信等情況,報送外交部,轉由朝鮮駐華大使館查詢并征求軍人意見后處理。在查詢未獲答復之前,法院仍須與有關部門對軍人配偶進行說服教育,使其等待。
附:黑龍江省司法廳對中國籍朝鮮族之朝鮮人民軍婚姻處理問題的請示報告 司總字第136號 辦字第61號
司法部:
我省部份縣法院受理中國籍朝鮮族之朝鮮人民軍軍人配偶,因軍人多年無音信等理由。到法院要求查找軍人下落,并提出離婚,各縣為了慎重處理此類婚姻問題,均請省,由我廳制成“查詢軍人卡片”送遼寧省人民政府外事處(前報東北行政委員會外事處)轉朝鮮駐華大使館沈陽聯絡所再轉朝方查找,從今年3月到9月份共經我廳及(原省法院)辦理查詢的40余起,至今均未得完滿答復。近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外事處函稱:“……查詢卡片無軍人在朝的部隊番號,朝方反映查找困難”,而將查詢卡片送回。這些案件據各縣法院反映:當事人不斷來法院請求解決,有的在法院哭鬧不走,并要求法院給他一條出路,我廳根據保護軍人婚姻精神及防止發生意外,曾指示各縣法院要配合有關部門對軍人配偶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使其等待朝方答復后再作決定。但對部份軍人下落不明,而據外事處函稱朝方不能查找,并當事人要求極為迫切的案件,應依據什么原則處理ⅶ我廳尚不明確,特專報請速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