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計(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社會審計組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委托,承辦經濟案件的鑒定事項。因此,在審理破產案件中,清算組織可以聘任審計(師)事務所一定數量的執業審計師參與企業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