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離婚證件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離婚證件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離婚證件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離婚證件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
1955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4年12月11日發辦歐(54)字第3086 1058號函暨附件收悉。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發的離婚證書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對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時,應由縣市人民法院判決。我們認為宗教團體所發的離婚證件,似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附:外交部關于“駐華俄國東正教會”離婚證件是否有效問題的函 1954年12月11日 發辦區(54)3086 1058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茲將我駐英國代辦處1954年11月19日轉來英國人普瑞斯戈詢問“駐華俄國東正教會”所發離婚證是否有效的來信及所附離婚證件俄文及英譯文抄送你院、局,請研提處理意見并請宗教事務局提出該教會情況一并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