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財政部《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195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高級人民法院、直屬市人民法院:
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55年1月4日(55)財公金字第1號《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希轉知所屬人民法院,作為處理有關案件時的參考。
附:財政部對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所發生問題的處理辦法 (55)財公金字第1號
據各地反映,在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中發生一些問題,經綜合研究后,提出處理辦法如下:
一、關于用公債券抵償所欠稅款、罰款、贓款和公私債務問題的處理:
(一)私營工商業戶和其他持債券人,在破產還債的時候,如果其他財產不夠清償所欠稅款、罰款、贓款和公私債務的,經法院判決后,可以使用公債券抵償。
(二)前項抵交稅款、罰款、贓款和償付公私債務的公債券,一律按票面額計算,已經中簽的債票利益,應當算至中簽的當年為止,沒有中簽的利息,只算已經到期的部分,沒有到期的一律不算。
(三)國家機關由于前項情況所收公債票的繳銷辦法,將另行規定,不日下達。
(四)沒有經過法院,只是由私人之間商定用公債票抵債的,我們可以不加過問;但要防止將公債券作為貨幣流通和抬價或貶值,以及發生變相的買賣等行為。
二、關于公債券遺失、損壞等問題的處理:
(一)公債券是不記名的,持債券人如果將公債券遺失或者被盜或者因不能抗拒的災遭害受損失,不論記得債券的號碼與否,銀行一律不予掛失,也不辦理止付手續。根據過去的經驗,辦理止付,不但增加了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浪費了人力物力,而對于查獲遺失債券的效果也不大,在公私兩方面均得不償失,同時公債即為不記名式有價證券概憑債券兌付本息,債券遺失后,則原債券持有人即失去了兌付本息的權益,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在法令上更是無所依據,故今后不再辦理止付。
在推銷過程中,債券如在推銷公債經辦機關集中存放還未銷出或雖已銷出但還沒有交給購債人,而遇到前項損失的時候,經查明屬實后,可以報來本部按照具體情況處理。
(二)公債券遇有蟲吃、鼠咬和不能抗拒的災害,使票面殘破污損或者號碼不全的時候,怎樣處理正在研究,待決定后另行下達。
三、持券人生活困難要求退票和相互轉讓等問題的處理:
1.公債券銷出后一律不能退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用公抵銷稅款、罰款、贓款和償付公家債務,也是向破產還債人收回國家應收的款項,不是允許他退還債票。
2.持券人發生特殊事故,急需現款,將債票按票面額轉讓與親友或者抵押于他人,都可以按第一條第四項處理。
3.機關干部生活困難,同志間互助性的按票面額的轉讓,也可以不加過問,但也不宣傳和提倡。
四、公債券攜出國外的處理:
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票據及證券出入國境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以上各點,請即轉知所屬查照辦理。
195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