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債務及當事人之罰沒款可否以公債抵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債務及當事人之罰沒款可否以公債抵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債務及當事人之罰沒款可否以公債抵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債務及當事人之罰沒款可否以公債抵償問題的批復
195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省人民法院:
12月17日司法部轉來你院12月1日省調字第156號請示悉。關于破產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債務以及法院判處之罰沒款可否以公債抵償問題,按財政部(55)財公金字第1號函和辦法第一項第一款處理。
附:廣西省人民法院關于私商破產及罰沒款可否以建設公債抵償的請示 省調字第156號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接我省梧州市人民法院本年11月6日梧法經保字第123號呈請示:“(一)私商破產,拖欠有公款或私人債款,別無其他財產,僅存有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私商愿意以公債抵償,國營企業或私人亦同意收領。(二)依法沒收的罰沒款如販賣煙毒款,當事人無現款亦無其他財產,僅存有勝利公債,可否抵償”。我們認為如經調查屬實確無其他財產足以抵償者,可以將公債抵償。這樣,是否妥當,請速核示。
195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