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離婚糾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離婚糾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離婚糾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離婚糾紛問題的批復
195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轉來你院1954年12月14日法行調字第811附函暨即附件收悉。
關于兄弟民族離婚糾紛的處理問題,經與有關部門聯系我們同意你院提出的處理原則,照顧民族團結,尊重兄弟民族的風俗習慣,一般應采取調解方式解決,不宜作硬性判決。對個別必須判決的案件亦應事先與有關方面聯系再作適當的判決。
此復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發生離婚糾紛的處理問題的請示 法行調字第811號
司法部:
我院接到靖縣人民法院報告一件,請示兄弟民族有關離婚問題的案件中,有一部份確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但另一方則堅決不同意,此時可否由人民法院逕行判決,經研究,我們初步認為:根據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對于兄弟民族的婚姻糾紛,仍應以照顧民族團結,尊重兄弟民族風俗習慣為原則,從各民族的實際情況出發,邀集當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雙方耐心細致地進行調解,人民法院不宜予以硬性判決,此外是否還有其他處理原則?請指示。
1954年12月14日
附二:湖南省靖縣人民法院關于兄弟民族離婚問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否可以逕行判決的請示 法行字第146號
湖南省人民法院:
一、我院受理兄弟民族有關離婚問題之案件中,有一部份確系由于其婚姻不合理或夫妻感情破裂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以解除痛苦,但另一方明知不乎合新的婚姻制度或夫妻感情不能繼續,仍故意硬拖。任憑動員說服(包括利用兄弟民族區鄉干部動員)仍堅不肯離婚(個別嚴重的還用難懂的兄弟民族言語辱罵法院干部)。而上級法院又無明文規定可以判決,因此使這類案件久懸不能結,使許多兄弟民族從數十里甚至百余里以外跑來法院,既浪費人力物力而又不能解決問題,群眾反映很不好。我院對此只束手無策,現特來函請示對處理兄弟民族有關婚姻問題時,可否逕予判決。
請速詳細函復以利工作。
195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