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沒收其財產的差額部分”。為全面貫徹執行《補充規定》,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現就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是反腐敗斗爭的需要,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任務。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在五萬元以上,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一律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其中對差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各地在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注意總結經驗,執行本通知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