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外交部辦公廳《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外交部辦公廳《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外交部辦公廳《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外交部辦公廳《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的函
1955年3月9日,最高法院
函
茲將外交部辦公廳發辦歐(55)字第165/181號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暨附件轉發你院一份,以供處理此類問題時參考。
附:外交部1955年3月1日發辦歐(55)字第165/181號關于《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的指示
各地外事處(組):
為便于各地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中的具體問題,我部研究了你們提出的有關問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根據1954年6月政務院批準的“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擬訂了“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現將此文件發送你們一份,供你們處理問題時參考。
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復
甲、具體問題
一、上海外事處
(一)遺產
外僑遺產之動產絕產保管方式?可否變價保管?期限及以后如何處理?〔答案見處理原則“六”“七”項,問題答復一、(3)〕
(二)繼承人
外僑在中國娶有中國籍妻子并生有子女,同時在國外亦有妻室兒女,其死后在中國之遺產,國外子女是否有權繼承。反之,在國外之遺產,在中國之子女是否有權繼承?〔見問題答復二、(2)〕
(三)遺囑
1.如外僑立有遺囑,何種方式的遺囑方為有效?適用屬人法、法院地法抑我國法?是否可在與我法令不抵觸下及無糾紛情況下,聽由遺囑繼承人處理遺產?(見處理原則“三”“四”“七”項)。
2.外僑向我法院申請認證其遺囑等,我法院應否受理?(見處理原則“五”項)
(四)遺產代理
繼承人在國外,如委托代理人申請繼承,其委托書要具備何種手續方為有效?要否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認證即可?我法院如何認定繼承人為合法?〔見問題答復三、(1)〕
(五)債權債務
外僑死亡后之債務問題(見問題答復四)
(六)處理外人在華遺產時與駐華使領館的關系
1.與我有交國僑民死亡后,要否主動通知該國領事館或使館?抑分別對待?即凡屬兄弟國家之僑民則主動通知,非兄弟國家之僑民除鈞部同意者以外不主動通知?〔見問題答復五、(1)〕
2.法院清點遺產時要否通知領事館人員到場?如要,此系出于互惠關系抑系領事館之職權所在?清點后,清單要否使領館人員簽署?清單應否轉交使領館?〔見問題答復五、(2)〕
(七)遺產執管證書
1.外僑向法院申請發還遺產執管證,我應否發給?即一般可以發給,對不動產(房產)之繼承則不發(見問題答復六)
2.合法繼承人因土地不能繼承或非配偶與直系親屬不能繼承房屋,要求給予書面證明,能否發給?(見問題答復六)
(八)遺產公告繼承
遺產公告問題:擬采用兩種辦法:(一)遺產較大者登報公告;(二)遺產為數不大者分別在法院門口及死者住所門口公告之,是否妥當?(見問題答復七)
(九)遺產案件處理
1.外僑死亡后對其在華遺產,我要否主動去管?抑凡向我法院或公安局等機關申請者或死者擁有不動產者則管,不向法院或公安局等機關申請者或死者無不動產則不管?是否大小一并受理或主動去管?〔見問題答復八、(1)〕
2.外人遺產案是否要逐案報部請示?〔見問題答復八、(2)〕
二、北京外事處
(一)遺產
未建交國僑民絕產由我們法院保管之期限應有多長?該僑如無親友辦理善后,則我政府代其所用掩埋費可否以此等動產之一部或全部抵補〔見問題答復一、(3)(4)〕
(二)繼承人
如不動產所有人將其產業遺贈其非直系外籍親友,不遺贈其直系親屬,或將其一部分遺贈其直系親屬,其余悉遺贈其非直系外籍親友,我們對其遺贈應采如何態度?(見處理原則“三”“四”項)
三、天津外事處
(一)遺產
1.不準繼承受讓之股票范圍如何?外商房地產公司股票目前不準轉移,公用事業股票是否亦應不準轉移?此外不記名股票之轉移與繼承無法控制,可否不予過問〔見問題答復一、(1)〕
2.外僑遺產物動產中之文物古董如何處理?〔見問題答復一、(2)〕
3.未建交國僑民之動產絕產經法院保管者,在何種情形下方可進一步從產權上加以處理?或者長期保管下去,不能處理?由法院保管之動產絕產,由于實物保管困難,是否可以作價保管?〔見問題答復一、(3)〕
4.動產繼承的處理原則是“按所有人國法處理,但必需在互惠的原則下,即對方國家亦承認此項原則”。我們感到困難的是:在已建交國及未建交國中,哪些是承認此項原則,哪些是不承認此項原則的?在未建交國中從法律上及實際執行中承認此項原則是否普遍?〔見問題答復一、(5)〕
(二)遺產代理
外僑遺產動產只要死者有代理人(生前委托之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法院在認可其“代理”后,對于其如何處理以及繼承人權利等問題是否即可不必過問,亦無需通知其使領館?〔見問題答復三、(2)〕
(三)處理遺產時與駐華使領館的關系
1.國內外均有繼承人者,對國外繼承人我們有無通知其使領館轉知申請繼承的義務?〔見問題答復五、(3)〕
2.如國外繼承人與死者不同國籍,在應通知繼承的情況下,自當通知繼承人所屬國使領館,如國外繼承人國籍不詳(或我們不能肯定),應如何處理?〔見問題答復五、(3)〕
3.通知使領館時應口頭通知抑書面通知,何者為宜?應統一辦理或應根據具體情況用不同方式?〔見問題答復五、(3)〕
(四)遺產執管證書
外僑遺產土地部分由我收回,但此系內部原則,若由法院用文字注明似不妥當。我處意見:法院對申請繼承者僅證明其繼承身份,不涉及繼承物及繼承物之產權問題,遺產之土地部分由房地產管理局口頭宣布辦理。是否妥當?(見問題答復六)
(五)遺產案件處理
國內外均有繼承人者,在國外繼承人未申請繼承以前,是否應由法院責成在當地之繼承人對全部動產估值申報查驗?如當地繼承人并不立即向法院申請繼承而私自竊據全部動產,我是否應予干涉,由那一機關出面干涉?〔見問題答復八、(1)〕
四、哈爾濱外事處
1.外僑動產絕產是否亦按不動產絕產之原則處理?(見處理原則“六”“七”項)
2.蘇聯領事館問:處理外僑遺產之新規定是否適用于蘇僑?(見處理原則“七”“九”項)
3.蘇聯領事館問:關于處理外僑絕產和遺產繼承之新規定從何時開始實行有效,是否有時效?(見處理原則“八”“九”項)
五、旅大外事處
1.關于外僑遺產(特別是房產問題)之處理有很多內部規定,但均不能對外公布。外僑提出異議,詢問時,受理部門因無法令根據不便答復,我處與蘇領事館聯系亦不易取得諒解。在執行中即有困難(見處理原則“九”項)
2.法院在判決書中曾引用外交部關于處理外僑遺產之原則以為根據。(見處理原則“九”項)
六、內蒙外事處
1.根據部示精神與蘇聯領事館交換意見時彼答稱尚待請示,至今亦未表示完全同意,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僅答這一問題可按你們所談辦法執行。雖部曾批復“蘇駐滿領事館如表示異議可告以經蘇聯大使館向外交部提出”,但我處在遇到此情況下尚不能肯定執行。今后如遇此種情況,究如何處理?(見處理原則“七”項)
2.絕產處理的溯及年代問題(見處理原則“八”項)
七、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外交部指示應自公布實施之日起生效,但對公布實施日以前的外僑不動產問題,是否也按指示加以限制?(見處理原則“八”“九”項)
乙、問題答復
(一)遺產
1.外人在華遺產中之外資企業及外商房地產公司股票均可繼承,但對我內部規定不準轉移之股票可在繼承人辦理轉移手續時由工商局加以限制。
2.外人在華遺產中文物古董可準繼承。
3.外人在華所遺動產在公告繼承期間由法院代為保管,不易保管之物可變價保管。公告期滿無人申請即視為絕產可徑收歸公有。特殊情況按“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七”項處理。
4.外人死后無親友辦理善后,我代其所用殯葬費可以其在華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抵償。但費用單據需妥為保存。如其在華遺產不足償付殯葬費時可由我救濟機關補助。
5.蘇聯曾將華僑在蘇所遺動產絕產交我使領館處理,因此對蘇僑在華所遺動產可按“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七”項處理。
(二)繼承人
1.合法繼承人與死者不同國籍可準繼承其在華遺產。
2.外人在中國與外國均有妻室子女者,其在華遺產由雙方共同享有;無遺囑者如遺產不多其在華妻室子女可優先繼承,遺產數量大,情況復雜者報部處理。
(三)遺產代理
1.外人在華遺產繼承人在國外者準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本國駐華使領館或在華親友代該繼承人申請繼承,但必須辦理正式委托代理手續,其委托書須經我駐該國(未建交國人經我駐建交國)使領館或國內外事處認證。
2.外人在華財產如委托有代理人,其死后,我對該代理人之代理權不予承認。對外人在華遺產信托人、遺產管理人及長期遺囑執行人不予承認。
(四)債權債務
外人在華債權可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在華債務:所欠公款,如捐稅、水電費、工資等可優先由我法院自其在華遺產中扣除;一般私人債務由繼承人自行解決,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在后者遺產實際價值內負責。
(五)處理外人在華死亡及遺產問題時與駐華使領館之關系
1.建交國人在華死亡一般不必通知其駐華使領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知其使領館者,可于征得各地外事處同意后為之。
2.建交國人在華遺產由其駐華使領館代為申請繼承或在互惠原則下其動產絕產由其駐華使領館接受者,必要時清點通知該使領館派員參加;清單請其簽署,副本交其保存。否則處理外人在華遺產時均不必通知駐華使領館參加,其主動要求者可準參加。
3.外人在華遺產國外繼承人一般不必由我設法通知,公告繼承即可。必要時建交國人可由我通知被繼承人駐華使領館轉告。
通知使領館方式:口頭書面均可;通知使館由外交部出面,通知領事館由外事處出面。
(六)遺產執管通知
確認外人在華遺產續承人之繼承權后可發給準許繼承之通知,該通知不必列舉遺產具體內容只須列明繼承人與應繼份,土地部分注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非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要求發給證明時應不發。
(七)遺產公告繼承
一般均應登報公告,登報費用如該遺產有繼承人可由其償付,如無,以該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抵償。遺產價值甚小者可分別在死者住所門口及法院門口公告之。
(八)遺產案件處理
1.外人在華遺產案我均須主動處理。
2.一般遺產案可根據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處理,不必逐案報部,但需定期總結報部。
特殊問題及重大問題報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