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華僑事務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華僑事務委員會關于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的指示
195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華僑事務委員會
過去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人民法院直接寄發,有的通過省人民法院或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有的則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或者是縣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再由省華僑事務委員會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經由外交部遞交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當事人。手續繁簡不一,并且發生了一些問題。
華僑旅居國外,絕大部分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實事務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但手續也不應過繁,以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定以下寄遞辦法:
(一)各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和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系,不論是征求意見或寄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省(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
1.寄交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設有歸國華僑聯誼會的省(市),可由僑務機構委托當地歸國華僑聯誼會寄發。)
2.寄交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一律郵寄我駐當地使領館轉交。(此項規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仍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生聯系。)
(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巨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國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國籍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