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建方案》、《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建方案》、《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和行辦發〔2010〕4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有關部門,駐和有關單位:
《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建方案》、《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建方案
為加強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現結合我地區實際,提出以下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為目標,圍繞地區“富民強區固邊”戰略目標的實施,推動優勢資源轉化,加快形成天然氣、煤炭、電力、建材、農副產品加工、維藥、民族特色手工藝、特色礦業八大產業集群,加速新型工業化進程和商貿流通業全面發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框架
(一)組建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地區擔保中心),隸屬于和田地區國資委,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設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實行企業化運作。通過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源向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中小企業群體提供融資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吸引發達地區企業到和田地區投資,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2、開辦資金的籌集方式。地區擔保中心成立初期開辦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地區本級注冊200萬元,墨玉縣、皮山縣、策勒縣、洛浦縣、于田縣、和田縣分別注資100萬元,和田市注冊150萬元,民豐縣注冊50萬元。擔保中心注冊資金實行開放式管理。各縣市可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將經營性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收益進行注資,擴大注資額,增強擔保能力。
3、按照組建統一擔保機構的要求,地區擔保中心在各縣市財政局分別設立辦事機構,各縣市財政局明確專人協助開展轄區內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工作,形成統一的擔保網絡。
4、地區擔保中心在做好擔保項目的同時,做好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協調與溝通工作,切實起到橋梁紐帶的作用。
(二)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組織機構
建立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理事長由地區財政局(國資委)領導擔任,副理事長由地區擔保中心主任擔任,成員由地區發改委、財政局、經貿委、扶貧辦、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銀監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農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關部門領導及各縣市分管副縣(市)長組成(具體成員另行通知)。
理事會主要職責:
1、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3、審議批準公司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薪酬;
4、對企業擔保進行審議;
5、完成行署安排的擔保事項;
6、重大擔保事項報請行署審定。
(三)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決策程序
1、信用擔保項目申報及初審由各部門分工負責。各縣市中小企業的經營性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申請由各縣市辦事機構及相關部門(發改委、財政局、經貿委、扶貧辦、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初審后上報地區擔保中心;重大項目貸款擔保必須由地區發改委、財政局、經貿委、扶貧辦、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落實貸款擔保抵押資產、反擔保的處置等手續后報地區擔保中心理事會研究。
2、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根據擔保中心提供的最終審核意見,安排地區擔保中心項目評審部進行調查評估,然后提交理事會進行研究。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召開,由擔保事項有關的縣市領導(理事會成員)參加,以及地區擔保中心聘請的各方面專家列席理事會。理事會研究確定擔保事項由地區擔保中心主任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3、各縣市為所屬企業的擔保額不得超過其所在縣市擔保中心的注資額,超過100萬元的重大擔保事項,地區擔保中心必須報行署研究審定。
4、地區擔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將擔保開展情況進行匯總,向行署匯報。
(四)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內設機構
按照因地制宜、簡化設置的原則,地區擔保中心內設機構首先保證主要業務的正常開展,隨著業務量的擴大和加強風險防范控制,逐步設立以下機構。
項目評審部:負責制定地區擔保中心擔保政策,對項目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確認,對項目的可行性、風險性及項目投資回報進行評估,對投資擔保回收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擔保項目的審核、簽約、抵押登記手續辦理、保后管理、風險管理政策的制定與完善,及時向擔保中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及風險控制情況。提出項目繼續或提前終止的建議。決定重大風險項目的處理意見,決定項目代償及追償方案等。
財務部:負責保費的收取,地區擔保中心的財務、經營運行情況分析,編制報送財務報表,擬定地區擔保中心業務發展規劃,承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區擔保中心授權下負責資金的安全性運作。
(五)縣市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1、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調查、評估,協助擔保中心具體辦理擔保手續。
2、進行擔保業務的市場調查和市場開拓工作,承擔業務咨詢,建立縣市對外擔保的備查臺賬。
3、加強擔保期間的跟蹤管理。協助地區擔保中心了解縣市企業擔保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財務報表,分析債務人履約清償能力的變化情況。
4、協助地區擔保中心及時督促縣市債務人履行合同。
5、根據可能出現的其他風險,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應處理辦法報分管領導審定后,根據情況提交擔保中心理事會。
6、風險控制與責任。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及同級的財政部門應與地區擔保中心簽訂協議,約定擔保風險責任,承擔所發生的貸款擔保損失。
(六)擔保中心內外機制建設
1、地區擔保中心是為地區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機構,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2、完善擔保機構資本金和風險資金補償機制。地、縣市要建立財政資金補償的長效機制,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和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來源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追償債權收回資金準予留用的部分;社會捐贈資金;其他用于代償的資金。其中:風險準備金提取標準為:(1)業務發生時按實際收取保費5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計入經營成本;(2)年終按不超過當年擔保余額1%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計入經營成本;(3)如有稅后利潤按不低于2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4)各縣市財政每年按照一般預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預算,做為風險準備金上繳擔保中心,做為各縣市相對應的風險擔保基金。當風險準備金提到一定數額時,可以停止或相應降低提取比例。擔保中心根據銀行提供的貸款代償通知書,確認被擔保方當期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從風險準備金中支付相應的代償資金。地區擔保中心要在發生代償后30天內報地區國資委備案。地區擔保中心要加強自身風險管理,積極推行反擔保制度,將中小企業自身納入風險分擔機制。
3、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與發改委、財政局、經貿委、扶貧辦、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及企業的溝通與聯系,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庫,完善企業信用檔案,確定一批重點扶持企業(項目),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企業信用評級制度。
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地區擔保中心)的業務操作,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地區擔保中心隸屬地區國資委,按照因地制宜、簡化設置的原則,地區擔保中心內設項目評審部、風險擔保管理部、財務部。
第三條 地區擔保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地區擔保中心的擔保業務包括業務受理、調查評價、審查報批、手續辦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階段,按照受理、審批、辦理相分離的原則,實行相互監控、權責分明、風險控制的業務管理機制。
第四條 地區擔保中心須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 擔保業務范圍
第五條 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地區擔保中心在開辦初期僅限于貸款擔保,其他業務視開展情況逐步擴大。
第六條 地區擔保中心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擔保業務的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項目評審部負責擔保項目的受理及初審,根據企業提供具體情況出具“擬貸款通知書”和“縣市擔保業務審核表”并進行保前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反擔保方案。
第八條 項目的申請
(一)地區擔保中心將客戶分為法人類客戶及非法人類客戶。
(二)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進行業務接洽并負責擔保項目分配。
1、接洽內容:業務介紹、信用教育、接受申請、信息收集、了解反擔保資產狀況。
2、項目分配規則:
(1)項目評審部負責人根據項目接洽情況,從地區擔保中心員工中確定項目負責人A;
(2)項目評審部將項目初審情況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后,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根據項目情況,確定項目負責人B;
3、項目負責人A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1)初審合格的,記入《項目評審部擔保申請登記簿》,并將全套資料及訪談情況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
(2)初審不合格的,項目負責人A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確認后,及時通知擔保項目申請人及風險擔保管理部,適時退回全套資料;
(3)風險擔保部在接到項目負責人通知后,將初審不合格的企業信息及不合格事由錄入企業資信庫。該項工作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由項目負責人A、B共同負責擔保項目的保前調查及資料收集。
(一)法人類客戶提出書面擔保業務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簡介);
2、申請擔保的金額、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行性研究報告);
4、還款資金來源;
5、借款擬辦理銀行名稱;
6、反擔保方式(抵押或質押財產簡要介紹);
7、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非法人類客戶提出擔保業務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家庭主要成員簡況;
3、申請擔保的原因、金額、用途、期限;
4、借款預計將產生的經濟效益;
5、還款資金來源;
6、反擔保方式(抵押或質押財產簡要介紹);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資料的審核
由項目負責人A、B負責對項目資料進行審核,擔保項目申請人應按如下要求提供資料:
(一)法人類客戶提供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年檢有效的各種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企業法人代碼證、資質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及其他與企業經營有關的質量、信譽、信用等證照(房地產企業還需要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項目選址意見書);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簡歷、簽字樣本;
3、財務主管身份證復印件、簡歷;
4、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5、開戶許可證、有效貸款卡及查詢資料復印件;
6、企業驗資報告、有關資產證明、產權證復印件;
7、企業所簽訂的重要經濟合同、租賃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購銷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身份證復印件,董事會同意本公司擔保的決議、授權書;集體企業應提供職代會同意要求擔保的決議;
9、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主管部門通過的核準、備案材料;
10、抵質押反擔保資料:抵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評估材料、投保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抵質押聲明書;
11、還款承諾可行性報告、款項使用計劃、自籌資金和其他建設資金、生產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來源的證明材料、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告、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等;
12、其他資料。
(二)非法人類客戶提供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項目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若未婚,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2、擔保項目申請人夫妻雙方和反擔保保證人有穩定工作單位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
3、以保證的方式提供反擔保的,須提供反擔保保證承諾書。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第一項所列資料;反擔保保證人為法人的,應按《法人客戶保前調查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
4、若用房產提供抵押反擔保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權人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若未婚,須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承諾書”、“非生活必需品承諾書”,有條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擔保保證人所有的第二套房產的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
由項目負責人A、B根據擔保項目申請人提供的完整資料進行初審,初審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法人類客戶
法人類客戶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擔保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法人類客戶申請擔保業務,產品應當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單位定期存單反擔保質押、單位動產反擔保抵押、單位不動產反擔保抵押等反擔保措施,適用于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1、法人類客戶向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業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續貸);
(2)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4)除國家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擔保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擔保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率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國家無規定的,按擔保中心的規定。
2、法人類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擔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請:
(1)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經營現金流量為負數;
(2)向擔保中心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
(3)對擔保中心的擔保未全額清償的;騙取、套取貸款,用借貸等行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違反國家規定將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5)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或嚴重有損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的產品或項目的;
(6)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7)在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落實原有債務或未對其清償債務提供足額擔保的;
(8)有“偷、逃、抗、騙”稅等行為的;
(9)金融系統列入黑名單的。
(二)非法人類客戶
非法人類客戶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個人存單反擔保質押、個人動產反擔保質押、個人不動產反擔保抵押等反擔保措施,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類客戶向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業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類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擔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請:
(1)金融系統列入黑名單的;
(2)有嚴重違法或危害擔保中心擔保信用行為的;
(3)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關鍵職位的企業信用程度差、長期欠息、原貸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調查
第十二條 對初審合格的業務申請,項目評審部負責人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項目負責人A、B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前調查。特殊情況下,可經擔保中心主任批準指定地區擔保中心其他員工陪同調查并提出調查建議。
第十三條 調查內容
項目負責人A、B獨立行使調查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保前調查行為。調查內容如下:
(一)合法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的法人資格、法律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年檢記錄等證照內容為依據。
2、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關于抵(質)押物的規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抵押物登記機關合法的權證;合法機構開具的可抵質押權利憑證。
3、銀行借款用途:符合銀行貸款通則及相關法規規定。
4、業務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相關禁止性法律規定。
5、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貸款卡年審情況:以人民銀行信用征詢查詢資料為依據;以項目負責人調查后確認的關聯人(企業)的信用記錄為依據。
(二)安全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的開戶情況:以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為依據。
2、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的借貸情況:以人民銀行信用征詢查詢資料為依據;以項目負責人調查后確認的關聯人(企業)的貸款記錄為依據。
3、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歷、業績、個人信用情況: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人民銀行信用查詢系統記錄及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事實情況為依據。
4、擔保項目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財務情況:以申請人提供的財務材料、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事實情況為依據。
5、反擔保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質押物和權利的變現能力: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評估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
(三)盈利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歷年經營、財務情況:以近三年的財務資料及申請人提供的財務資料、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信息做重點分析。
2、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的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營銷戰略、市場前景及發展目標: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項目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
3、本次擔保與擬貸款銀行的業務關系,主要包括擔保保證金的放大倍數、擔保費用的收取等;符合與擬貸款銀行合作協議的相關規定。
4、評定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的信用狀況,測算擔保業務風險度: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
(四)擔保項目申請人以財產為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資產的核查:重點核查擬作為抵押物、質押物財產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評估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其它調查內容可以從簡。
第十四條 調查評價
項目負責人A、B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做出調查評價,并將評價內容納入盡職調查報告。調查評價包括:
(一)客戶評價。客戶評價是指對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對客戶的償債能力作出全面的評價。
(二)業務評價。業務評價是指對客戶申請的該筆擔保項目的風險點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
(三)反擔保評價。反擔保評價是指對客戶為申請擔保項目而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盡職調查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保前調查和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負責人A將盡職調查報告提交項目評審部負責人,經其審核合格后將全部資料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復核并審查。
項目負責人B將出具的獨立意見報告書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
(一)法人類客戶的保前調查報告除了對公司的簡要情況、股權結構、財務指標分析情況、抵押物基本情況、擔保單位基本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質及信用狀況進行實事求是的說明和分析外,還必須對公司的還款來源、貸款的投向、產品的市場未來收益等進行重點分析。
(二)非法人類客戶除對抵質押物、反擔保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分析外,還必須對擔保申請人的文化素質、家庭成員的簡況、工作單位、聯系方式進行調查,對個人的還款來源、貸款的投向、市場的未來收益進行綜合評價分析。在保前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須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擔保項目審查。依據擔保中心主任簽署的審批意見,將擔保項目上報擔保中心理事會審批,并負責向項目評審部發出不予辦理(復議)或辦理的通知。
第十七條 風險初審
項目負責人將擔保項目全套資料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由風險審查部對項目進行風險初審,審查標準如下:
(一)資料完整性、規范性審查
1、申請人資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資料及內容。標準:資料齊全、內容清晰完整、A4紙打印或復印、加蓋公章。
2、擔保人資料:業務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檔。標準:資料齊全、填寫內容完整規范、部門簽字。
(二)資料有效性審查
1、合法性內容審查:
(1)擔保申請人的法人資格、法律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審查: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年檢記錄等證照內容為依據。
(2)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審查:
符合擔保法第34條、第75條規定的抵(質)押物的范圍;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抵押物登記機關核發的權證;合法機構開具的可質押的權利憑證;合法的質物。
(3)銀行借款用途審查: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
(4)業務合同審查:符合該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
(5)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貸款證年審情況審查:以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查詢記錄為依據。
2、安全性內容審查:
(1)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戶情況審查:以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為依據。
(2)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歷、業績、個人信用情況審查。
以企業蓋章或個人簽字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銀行個人征詢系統、企業征詢系統的查詢記錄及風險部人員調查了解的相關情況為依據。
(3)信用等級分析,相關指標和標準如下:
表1: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單位:分,萬元
等級
各等級必須符合的條件
財務
分析
年度銷售收入
年末資產總額
年度
利潤
逾期貸款占用率
資產負債率
利息償付率
AAA
≥90
≥1500
≥500
≥50
0
≤70%
100%
AA
≥90
≥800
≥300
≥20
0
100%
A
≥80
100%
B
≥60
C
≥60
表2: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表
類別
序號
項目
(分值)
計算公式
評分標準
計算
結果
得分
安全性
1
資產負債率15分
期末負債總額/期末有效資產總額×100%
X≤50%得滿分
X≥100%不得分
區間應得分=(100%-X)/50%×15
2
逾期貸款占用率15分
期末逾期貸款余額/期末貸款余額額×100%
X=0得滿分
X≥20%不得分
區間得分=(20%-X)/20%×15
周轉性
3
流動比率5分
期末流動資產總額/期末流動負債總額×100%
X≥150%得滿分
X≤100%不得分
區間得分=(X-100%)/50%×5
4
流動資金周轉率10分
流動資產平均余額/年度銷售收入×360天
X≤120天得滿分
X≥360天不得分
區間得分=(360-X)/240×10
5
應收賬款占用率10分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年度銷售收入×100%
X≤10%得滿分
X≥50%不得分
區間得分=(50%-X)/40%×10
效益性
6
全部資產利潤率10分
年度利潤總額/全部資產平均余額×100%
X≥5%得滿分
X≤0不得分
區間得分
=X/5%×10
7
貸款利息償付率20分
實付貸款利息/應付貸款利息×100%
X=100%滿分
X≤90%不得分
區間得分=(X-90%)/10%×20
發展性
8
資本增長率10分
(期末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100%
資產負債率≤60%或X≥5%得滿分
X≤0不得分 區間得分=X/5%×10
9
經營管理能力2分
視平常掌握的情況打分
財務管理能力1分
信譽狀況2分
附加
利潤總額
利潤第增加100萬元,加1分,最高為5分
合計(105分)
3、盈利性內容審查:
財務報表數據分析,相關指標和標準如下:
項 目
評分標準
計算
結果
標準
償債能力分析
營運資本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正值
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145%
速動比率
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0、95
盈利能力分析
銷售利潤率
(稅后利潤+利息費用/銷售收入×100%
8%
資產報酬率
(稅后利潤+利息費用/資產平均總額×100%
10%
負債能力分析
凈資產
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正值
可用資本
凈資產+長期負債
債務凈資產比率
(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凈資產
短期債務凈資產比率
流動負債/凈資產
負債資產率
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45-65
負債對股東權益比率
股東權益/負債總額
銀行家比率
凈資產/可用資本
資產管理水平分析
總資產周轉率
銷貨凈額/全部資產平均余額
2-5
固定資產周轉率
銷貨凈額/固定資產凈值平均余額
應收賬款周轉率
銷貨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6-9
應收賬款平均收賬期
應收賬款平均余額/銷貨凈額×360天
40-60
存貨周轉率
銷貨成本/存貨平均余額
3.6-6
存貨周轉天數
360/存貨周轉率
60-100
保障比率分析
利息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稅金前的收益/利息費用
負債總額保障比率
扣除利息和稅金前的收益/[利息+還款本金/(1-所得稅率)]
根據上述指標對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財務情況、擔保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4、反擔保抵押物審查:
(1)保證擔保審查:保證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保證人有代償能力,擔保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相關權力部門批文。
(2)抵質押擔保審查:抵質押物為《擔保法》規定的可抵質押物;抵質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壽命長于借款期限;抵押人對抵質押物有合法處分權;抵質押物已進行評估;抵質押足額。
(3)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的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營銷戰略、市場前景及發展目標等情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近三年的經營業績、項目可行性分析,市場調查情況及互聯網資料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
(三)調查意見的合理性審查
以上述(一)、(二)項審查結果及本部門保前調查的獨立意見為依據。
(四)風險審查崗依據審查結果和項目負責人B獨立意見報告書填寫“擔保業務審查表”,經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通知項目評審部。
第十八條 審批程序
理事會按以下規則,對上報項目進行審批。
1、理事長簽發會議通知;
2、理事會秘書發出會議通知;
3、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4、召開理事會會議,與會理事投票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2/3通過;列席理事會的代表無表決權;
5、理事會秘書出具理事會決議,與會理事簽字;
6、向擔保業務部發出辦理通知或向資信評估部發出不予辦理(復議)通知。
第十九條 蓋章程序風險擔保管理部在與客戶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及反擔保抵(質)押合同前,必須具備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擔保項目審批表”。經審核無誤后,在上述合同上加蓋“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章)。
(一)業務程序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審查已全部通過。
(二)委托合同審查委托時間應于辦理通知日期當日或之后,委托事項與審批內容一致。
(三)反擔保抵(質)押合同審查
核對當事人對抵質押權的陳述和期限、金額、約定公證、(質)押登記事宜及違約責任等。
(四)擔保業務審批表核對擔保中心主任簽字。
(五)蓋章在合同簽章處加蓋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填寫簽章日期。
第二十條 合同審查 風險擔保管理部法律顧問對業務辦理合同進行審核,并提出法律風險意見。審核標準如下:
1、合同基本要件齊全;
2、合同基本內容符合擔保中心主任審批意見或理事會決議;
3、合同文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檔案監交。風險管理部完成單筆項目的所有擔保手續后,在3天內將全部檔案移交到財務部,項目評審部同步跟蹤監交。
1、移交清單:格式規范(標準化模板)、內容準確。
2、移交手續:逐項勾對、當面簽字。
3、監交:跟蹤指導,當面簽字。
重點核查財務手續及銀行借據中的日期、貸款金額、抵質押(保證金)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 擔保中心理事會是擔保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擔保業務獨立行使決策審批權。
第六章 簽定委托擔保合同及銀行借款保證合同
第二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接到辦理通知后,根據理事會及擔保中心主任的審批意見,簽訂各類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等。
第二十四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進行業務辦理,對項目評審部提交的擔保資料進行復核。
(一)申請人資料:
標準:完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包含內容)、規范(A4紙打印或復印、內容清晰完整、加蓋公章)。
(二)擔保人資料:
標準:完整、規范(填寫內容完整、部門簽字)。
第二十五條 簽訂合同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部經辦人員按照擔保項目方案與客戶和反擔保保證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抵質押反擔保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
(一)將擬簽訂的合同交由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針對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審核,并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經風險擔保管理部認可后,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合同。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經辦人員按照法律顧問意見,將合同重新修改后方可簽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身份,當面簽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抵(質)押登記。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原則上應與反擔保抵押人、出質人或者授權代理人共同辦理抵押、質押等登記手續。
(一)抵押、質押登記所需繳納的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項目評審部經辦人員對抵押、質押等登記進行全程監督。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登記證書。
在核收抵押權、質押權登記證書的同時原則上應當將反擔保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其他證書一并核收。但經擔保中心主任書面特批不用核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合同公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與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或委托人一起進行合同公證。
(一)公證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向公證處提供擔保中心授權辦理公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對合同公證進行全程監督。
(四)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公證書。
第二十八條 出具保函、收取保費、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及存入存單質押保證金
(一)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向合作銀行出具經項目評審部負責人審核的保函。
(二)收取保費依據《委托擔保合同》的規定在與合作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前一次性收取,原則上保費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收取。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辦理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一式兩份通知單。通知單一份轉交財務部,一份歸入擔保業務檔案資料。
(四)財務部財務人員將收取的保費憑據和存入的保證金憑據的復印件移交風險擔保管理部一份,存入擔保業務部檔案。
(五)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將擬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交由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合同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根據《借款保證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審核,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控制部負責人。經風險控制部認可后,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合同。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由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溝通協商,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得簽訂《借款保證合同》。
(六)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經辦人員負責核收一份包括借款人《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證合同》的公證書及銀行借據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資料移交。在銀行向借款人放貸完畢后,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在項目評審部的監交下,將擔保項目資料移交財務部歸檔。
第七章 保后管理
第三十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及擔保中心主任共同負責保后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保后檢查
1、常規保后檢查:常規保后檢查每兩月一次,檢查應有紀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報告給擔保中心,同時與貸款銀行取得聯系,采取相應的措施。
2、特殊保后檢查:對于風險較大的項目,由風險擔保管理部依據項目負責人報告,針對具體項目確定特殊保后檢查方案。
(1)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特殊保后檢查方案的執行,并將檢查結果報告風險擔保管理部。
(2)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根據項目負責人的檢查報告及其掌握的實際情況,認為存在不實的,由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再次進行特殊保后檢查。若發現重大風險,將按照擔保中心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保后檢查資料及時分別歸檔。
第三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對擔保中心各項擔保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對借款業務的擔保,擔保中心不展期擔保,超過擔保保證期限擔保中心自動免除清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擔保人清償完全部銀行借款后,應持借款銀行所出具的借款結清證明及還款憑證原件到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處填制抵質押物申領單,由項目評審部及財務部負責人核實擔保費用的收取、借款的償還情況,屬實后簽署同意領取的意見,并報請擔保中心主任批準辦理領取手續,同時辦理解除抵質押手續。
第三十六條 擔保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提供的銀行借款結清證明、還款憑證復印件及抵質押物申領單歸檔入擔保業務檔案并另行存放,以備查考。
第八章 擔保責任追償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責任追償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牽頭,擔保中心聘請律師等配合開展。項目負責人可先期開展自行清償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在履行完銀行所要求的代償責任后,風險擔保管理部應依據銀行所出具的還款憑證及經過公證的反擔保合同到公證處出具強制執行證書,連同抵質押權利證書復印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保證人,追償反擔保保證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1)檢查地區擔保中心財務;
(2)對理事會、管理人員執行擔保中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理事、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地區擔保中心利益時,要求理事、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擔保中心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5)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6)地區擔保中心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地區國資委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管。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地區擔保中心提供專項資料,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對地區擔保中心進行現場檢查,地區擔保中心應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地區財政局應當加強地區擔保中心財務監督,切實提高地區擔保中心財務運作的合規性,提高財務管理規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地區擔保中心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擔保業務范圍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管理制度與本暫行辦法有抵觸的,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地區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