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國鐵設備監[2014]14號):2014年2月23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道岔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道岔設備是指整組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和護軌。鐵路道岔設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道岔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由國家鐵路局公布。
第二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詳見附件7);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鐵路道岔設備的適用范圍(結構類型、速度等級、軌型、轍叉號)提交申請。
第六條 生產整組道岔的企業,應當以單開道岔為代表進行申請,且應當取得轍叉、尖軌、基本軌、護軌中任意三種鐵路道岔設備生產許可證;外購的作為整組道岔組成部件的鐵路道岔設備,其生產企業也應當取得國家鐵路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鐵路道岔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該結構類型的同等級或低等級(速度等級、軌型、轍叉號)鐵路道岔設備。取得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還可生產該結構類型的同等級或低等級渡線道岔(含交叉渡線)、對稱道岔、組合道岔和相對應的復式交分道岔:
(一) 取得直向允許速度達到160km/h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直向允許速度不超過90km/h的復式交分道岔;
(二) 取得直向允許速度達到200km/h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直向允許速度不超過120km/h的復式交分道岔。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裝訂一份;
(三)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附件3);
(四)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附件4);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附件5);
(六)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企業擬生產的產品目錄清單及申請產品的相關標準、技術條件、設計和工藝等技術材料;
(八)擬生產產品試驗、驗證、考核、認證等相關材料;
(九)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復印件;
(十)已取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
(十一)有運行業績的,提供產品運用情況說明(含運用單位、運用地點或范圍、運用數量、開通運用時間等內容);
(十二)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人員狀況、生產設施、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主要產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等內容);
(十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般不予退還。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應當按第八條規定的順序,采用A4紙規格無線膠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統一標注頁碼并附電子版。各類證明、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檢測、檢驗的,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類別、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TX**####—*****。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如“SD”為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代表產品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序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的材料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并需提供企業前5年的產品質量狀況、運用情況及相關許可條件保持或變化情況等方面的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包括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委外加工企業變更等)時,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產品明顯位置、外包裝及合格證上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及出廠日期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產品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情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國家鐵路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道岔產品生產企業認定細則》(鐵運〔2005〕1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道岔設備目錄
2.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3.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4.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6.專業生產設備要求
7.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8.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鐵路道岔設備目錄
產品編號
設備名稱
適 用 范 圍
執行標準
直向容許通過速度(km/h)
規 格
1001
整組單開道岔
固定型轍叉道岔
V≤120
一級轍叉
50、60、75kg/m;9、12、18號
TB/T412
TB/T447
TB/T3109
TB/T3110
TJ/GW008-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二級轍叉
43、50、60、75kg/m;9、12、18號
合金鋼轍叉
50、60、75kg/m;9、12、18號
120<V≤160
一級轍叉
50、60、75kg/m;9、12、18號
TB/T412
TB/T447
TB/T3109
TB/T3110
TJ/GW008-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合金鋼轍叉
50、60、75kg/m;9、12、18號
可動心軌轍叉道岔
V≤160
組合式轍叉
50、60、75kg/m;9、12、18號
TB/T412
TB/T3109
TB/T3110
160<V≤200
組合式轍叉
60、75kg/m; 12、18、30、38號
TB/T1779
TB/T3109
TB/T3110
TJ/GW007-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200<V≤350
組合式轍叉
60kg/m; 12、18、30、41、42、50、62號
工管技[2008]7號
1002
道岔尖軌
V≤120
普通
斷面
43、50、60、75kg/m;9、12號
TB/T412
TB/T1779
特種斷面
50、60、75kg/m;9、12、18號
TB/T412
TB/T1779
TB/T3109
120<V≤160
50、60、75kg/m;9、12、18號
160<V≤200
60、75kg/m;12、18、30、38號
TB/T1779
TB/T3109
TJ/GW007-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200<V≤350
60kg/m; 12、18、30、41、42、50、62號
工管技[2008]7號
1003
道岔基本軌
V≤120
TB/T412,TB/T1779,TJ/GW007-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工管技[2008]7號
1004
道岔轍叉
高錳鋼轍叉
V≤120
一級
50、60、75kg/m;9、12、18號
TB/T447
二級
43、50、60、75kg/m;9、12、18號
120<V≤160
一級
50、60、75kg/m;9、12、18號
TB/T447
合金鋼
轍叉
V≤120
50、60、75kg/m;9、12、18號
TJ/GW008-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120<V≤160
50、60、75kg/m;9、12、18號
鋼軌組合式可動心軌轍叉
V≤160
60、75kg/m;9、12、18號
TB/T412
TB/T3109
160<V≤200
60、75kg/m;12、18、30、38號
TB/T412,TB/T3109,TJ/GW007-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200<V≤350
60kg/m; 12、18、30、41、42、50、62號
工管技[2008]7號
1005
道岔護軌
槽型鋼護軌
TB/T412
TB/T1779
TB/T 3110
TJ/GW007-2005(運基線路[2005]230號)
工管技[2008]7號
槽型鋼護軌
注:當相關標準更新時,采用最新標準。
附件2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個人申請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單位申請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行政許可申請項目
行政許可申請內容
所附申請材料目錄
注:以下內容由受理機構填寫
簽收人: 簽收日期:
附件3
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序號
事 項
內 容
1
企業名稱及公章
2
企業住所及郵政編碼
3
生產地址及郵政編碼
4
企業聯系人姓名、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及郵編等
5
申請審批的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及所有型號產品名稱
6
歷次許可決定書發文字號
附件4
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序號
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完好狀態
使用場所
生產企業
生產日期
購置日期
附件5
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專業技術職務
技術等級
文化
程度
所學專業
所從事 專業
工作年限
工作崗位
附件6
專業生產設備要求
1. 整組單開道岔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1
生產過程
試鋪場地
≥80m
≥120m
≥120m
≥160m(50號及以上≥220m)
2
檢驗過程
軌距尺
√
√
√
√
3
檢驗過程
支距尺
√
√
√
√
4
檢驗過程
塞尺
√
√
√
√
5
檢驗過程
扭力扳手
√
√
√
√
注:申請整組道岔審查批準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適用范圍內轍叉、尖軌、基本軌、護軌中任意三種的專業生產設備;
2.尖軌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1
生產過程
數控銑床
―
≥9m
≥14m
≥52m
2
生產過程
機加工銑/刨床
≥9m銑/刨床
≥9m銑床
≥9m銑床
≥9m銑床
3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
√
數控
4
生產過程
壓力機
≥2000t
≥2000t
≥2000t
≥2000t
生產AT尖軌適用,75尖軌壓力機≥3000t
中頻感應加熱設備
√
√
√
√
5
生產過程
調直設備
≥315t
≥315t
≥315t
≥315t
75尖軌≥400t
6
生產過程
吊裝設備
≥5t
≥5t
≥5t
≥10t
7
生產過程
中頻淬火設備
√
√
√
√
8
生產過程
正火設備
√
√
√
√
9
生產過程
組裝平臺
≥12m
≥14m
≥16m
≥50m(50號及以上≥60m)
10
檢驗過程
檢驗平臺
≥12m
≥14m
≥16m
≥50m(50號及以上≥60m)
11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
√
√
12
檢驗過程
測溫儀
√
√
√
√
13
檢驗過程
金相顯微鏡
500倍
500倍
500倍
500倍
14
檢驗過程
無損探傷設備
√
√
√
√
15
檢驗過程
檢驗專用量具
√
√
√
√
3.基本軌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1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
√
數控
2
生產過程
調直設備
≥315t
≥315t
≥315t
≥315t
75基本軌≥400t
3
生產過程
機加工銑/刨床
≥9m銑/刨床
≥9m銑床
≥9m銑床
≥20m(50號及以上≥30m)
4
生產過程
中頻淬火設備
√
√
√
√
5
生產過程
吊裝設備
≥5t
≥5t
≥5t
≥10t
6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組裝平臺
≥20m
≥25m
≥40m
≥50m(50號及以上≥60m)
7
檢驗過程
檢驗平臺
≥20m
≥25m
≥40m
≥50m(50號及以上≥60m)
8
檢驗過程
金相顯微鏡
500倍
500倍
500倍
500倍
9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
√
√
4.高錳鋼轍叉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v≤120
120<v≤160
1
生產過程
電弧煉鋼爐
≥1.5t
≥1.5t
2
生產過程
配料衡器
√
√
75基本軌≥400t
3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化學成分分析設備
五元素
光譜
4
生產過程
鋼水測溫裝置
≥0.5級
≥0.5級
5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吊裝設備
≥2t
≥10t
6
生產過程
鋼水包
≥1.5t
≥1.5t
7
生產過程
鑄造造型用模板
√
√
8
生產過程
鑄造造型用砂箱
√
√
9
生產過程
混砂機
√
√
10
生產過程
起模翻箱裝置
√
√
11
生產過程
造型生產線
普法
真空或部分真空
12
生產過程
水韌池
L≥6m
L≥6.5m
13
生產過程
熱處理爐
L≥6m
L≥6.5m
14
生產過程
雙向調直設備
≥300/500(t)
≥300/500(t)
15
生產過程
機加工銑/刨設備
≥6m銑/刨
≥6m銑
16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
17
檢驗過程
檢驗平臺
≥6.5m
≥6.5m
18
檢驗過程
萬能材料試驗機
√
√
19
檢驗過程
沖擊試驗機
√
√
20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
21
檢驗過程
金相顯微鏡
500倍
500倍
22
檢驗過程
超聲波探傷設備
√
√
23
檢驗過程
檢驗專用量具
√
√
注:所列產品生產企業必備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滿足生產需要和符合TB/T447—2004要求。
5.合金鋼轍叉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v≤120
120<v≤160
1
生產過程
熱加工設備
鍛錘或2000t壓力機
鍛錘或2000t壓力機
2
生產過程
機加工銑刨設備
≥6m
≥6m數控銑
3
生產過程
調直設備
≥315t
≥315t
75合金鋼轍叉≥400t
4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
5
生產過程
熱處理設備及裝置
√
√
6
生產過程
翼軌扭轉裝置
√
√
7
生產過程
測溫裝置
√
√
8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吊裝設備
√
√
9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扭矩扳手
√
√
10
生產過程
檢驗過程
組裝、檢驗平臺
≥6m
≥6m
11
檢驗過程
萬能材料試驗機
√
√
12
檢驗過程
沖擊試驗機
√
√
13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
14
檢驗過程
無損探傷設備
√
√
超聲波、著色/磁粉
15
檢驗過程
檢驗專用量具
√
√
注:合金鋼材料毛坯的熱加工、熱處理過程需外包時,其外包的企業應當具有本表規定的熱加工設備、熱處理設備及裝置、測溫裝置。
6.可動心軌轍叉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1
生產過程
數控銑床
≥8m
≥10m
≥30m
2
生產過程
機加工刨床
≥9m
≥9m
≥9m
3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
數控
4
生產過程
壓力機
≥3000t
≥3000t
≥3000t
5
生產過程
調直設備
≥315t
≥315t
≥315t
75轍叉≥400t
6
生產過程
吊裝設備
≥10t
≥10t
≥10t
7
生產過程
中頻淬火設備
√
√
√
8
生產過程
正火設備
√
√
√
9
生產過程
閃光焊機
/
10000mm2
10000mm2
10
生產過程
組裝平臺
≥14m
≥18m
≥35m(50號及以上≥45m)
11
檢驗過程
檢驗平臺
≥14m
≥18m
≥35m(50號及以上≥45m)
12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
√
13
檢驗過程
測溫儀
√
√
√
14
檢驗過程
金相顯微鏡
500倍
500倍
500倍
15
檢驗過程
無損探傷設備
√
√
√
16
檢驗過程
檢驗專用量具
√
√
√
7.護軌
序號
工藝類別
設備名稱
設備能力
備注
1
生產過程
機加工鉆床
√
2
生產過程
調直設備
≥315t
3
生產過程
機加工銑/刨床
≥9m
4
生產過程
中頻淬火設備
√
5
生產過程
吊裝設備
√
6
檢驗過程
檢驗平臺
≥8m
7
檢驗過程
金相顯微鏡
500倍
8
檢驗過程
硬度計
√
注:附件6表格中速度v單位為:km/h。
附件7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適齡的注冊在職人員。
1.整組單開道岔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2
1
3
3
5
4
5
4
2
檢驗(崗位)
1
1
1
2
2
2
2
3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道岔鉗工
2
2
3
6
4
電焊工
1
1
1
1
1
1
1
5
檢驗工(崗位)
3
3
3
3
注:申請整組單開道岔審查批準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適用范圍內轍叉、尖軌、基本軌、護軌中任意三種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2.尖軌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2
1
3
3
5
4
5
4
2
鍛壓
1
1
1
1
1
1
1
生產AT
尖軌適用
3
熱處理
1
1
1
1
1
1
1
4
檢驗(崗位)
1
1
1
2
1
2
1
5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鍛工
1
1
1
1
1
1
1
生產AT尖軌適用
6
道岔鉗工
2
2
3
6
7
銑工
2
2
2
8
刨工
1
2
2
2
9
探傷工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10
熱處理工
1
2
2
2
11
技師
1
1
1
1
1
1
1
12
檢驗工(崗位)
3
3
3
3
3.基本軌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v≤120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2
1
3
3
5
4
5
4
2
熱處理
1
1
1
1
1
1
1
3
檢驗(崗位)
1
1
1
2
1
2
1
4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道岔鉗工
2
2
3
6
5
銑工
2
2
2
6
刨工
1
2
2
2
7
熱處理工
1
2
2
2
8
檢驗工(崗位)
3
3
3
3
4.高錳鋼轍叉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v≤120
160<v≤200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2
1
2
冶金
1
1
3
鑄造
1
1
4
焊接
1
1
5
熱處理
1
1
6
檢驗(崗位)
1
1
7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冶煉工
1
1
或熔化工
8
鑄造工
1
1
9
熱處理工
1
1
10
焊接工
1
1
11
造型工(崗位)
5
4
1
12
探傷工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13
道岔鉗工
2
2
14
刨工
1
1
15
銑工
1
1
16
技師
1
1
17
檢驗工(崗位)
3
3
5.合金鋼轍叉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v≤120
160<v≤200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2
1
2
鍛壓
1
1
自制時需要
3
熱處理
1
1
自制時需要
4
焊接
1
1
5
檢驗(崗位)
1
1
6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機械工
1
1
7
鍛壓工
1
1
自制時需要
8
熱處理工
1
1
自制時需要
9
焊接工
1
1
10
技師
1
1
11
檢驗工(崗位)
3
3
12
探傷工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注:合金鋼材料毛坯的熱加工、熱處理過程需外包時,外包企業的人員要求不低于自制要求。
6.可動心軌轍叉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120<v≤160
160<v≤200
200<v≤350
中
高
中
高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3
3
5
4
5
4
2
鍛壓
1
1
1
1
1
1
3
熱處理
1
1
1
1
1
1
4
焊接
1
1
1
5
檢驗(崗位)
1
1
2
1
2
1
6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鍛工
1
1
1
1
1
1
7
道岔鉗工
2
3
6
8
銑工
2
2
2
9
刨工
2
2
2
10
鋼軌焊接工
1
1
1
11
電焊工
1
1
1
12
技師
1
1
1
1
1
1
13
探傷工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二級及以上
14
檢驗工(崗位)
3
3
3
7.護軌
序號
專業類別
人員要求
備注
中
高
1
專業技術工程師
機械
5
4
2
熱處理
1
1
3
檢驗(崗位)
2
1
4
關鍵崗位技術工人
道岔鉗工
3
5
銑/刨工
2
6
熱處理工
2
7
檢驗工(崗位)
3
注:附件7表格中速度v單位為:km/h。
附件8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應當達到《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項目及審查表》的要求。
審查說明:
1.對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現場審查時,有關生產線應當正常運行,否則將判定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2. 本審查表中標注▲的內容為審查的關鍵項。
3.本審查表按質量管理、生產資源、技術文件、采購控制、過程控制、質量檢驗、安全文明生產等七個部分進行審查,七個部分中的每一個審查內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進行評價。嚴重不合格是指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后果嚴重的不合格,一般不合格是指個別的、偶然的、孤立的不合格。
4.關鍵項不能出現嚴重不合格,關鍵項一般不合格不能超過2個;普通項嚴重不合格不能超過2個,普通項一般不合格不能超過10個,滿足前述要求,判定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項目及審查表
序號
項目
內容
審查
記錄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嚴重
不合格
備 注
一、質量管理(19項)
1.1
質量
保證體系
▲1.建立健全并有效運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取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2.制定質量管理工作計劃,包括計劃的實施機構、機構的職責,定期總結質量保證工作情況,包括必要的記錄、定期內審和管理評審。
1.2
組織領導
1.單位領導中應當有人負責質量和安全工作。
2.應當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有專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且職權明確。
3.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且職權明確。
▲4.高速設備生產企業應當配備獨立的產品研發部門且具有研發能力。
1.3
方針目標
1.應當制定質量方針和定量的質量目標。
2.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應當貫徹實施,質量目標應當分解到企業的職能部門并可測。
1.4
管理職責
▲1.應當制定質量管理制度,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2.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各有關部門、人員的安全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3.應當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實施。
1.5
職工培訓
▲1.應當有職工培訓計劃和培訓制度并實施。
2.應當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崗位任職說明。
3.對全體員工進行質量管理知識、安全管理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
1.6
技術服務
1.有專職的用戶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
2.有健全的滿足用戶需求的服務制度,建立產品維修中心并開通服務熱線。
3.有用戶服務、維修(適用時)和訪問記錄。
1.7
組成部件(適用于整組單開道岔)
▲生產整組單開道岔的企業申請審查批準,必須獲得轍叉、尖軌、基本軌、護軌中任意三種道岔設備生產的審查批準;外購的作為整組單開道岔組成部件的道岔設備,其生產企業也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
1.8
產品質量狀況
▲產品經驗證,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二、生產資源(9項)
2.1
生產設備
▲1.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設施和工作場所,且維護完好。
▲2.具有滿足需要的生產設備及生產工裝(附件6),且性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工裝數量、品種滿足產品適用范圍的需要。
3.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健全的設備及工裝管理制度、工裝圖紙、臺賬、檔案、維修維護和使用記錄等。
2.2
檢測設備
▲1.有完備的檢驗手段(附件6),并建立嚴格的、可操作的、各階段的檢驗規范和檢驗制度。
2.檢測設備的性能應當能滿足生產需要和達到檢定要求。
2.3
人員要求
1.領導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識。
2.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識,并具有專業技術知識。
▲3.應當有熟練掌握產品研發、生產及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人員符合附件7對應的適用范圍的要求。
4.工作人員應當能看懂圖紙、工藝、檢測等相關的技術文件,并能正確熟練地操作設備。
三、技術文件(9項)
3.1
技術標準
1.具備和貫徹與產品有關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及技術條件和法律文本。
2.制定嚴于或達到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企業(內控)標準。
3.具有研制、生產過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關文件,如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外購外協件標準、檢驗測試標準以及基礎標準等。
3.2
技術文件
1.設計、生產各階段相關技術文件應當完整,齊全配套。
2.設計、生產各階段相關技術文件應當正確,文件的編制、標注、技術指標、編號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且審批、發放、更改手續正確完備。
3.設計、生產各階段技術文件應當具有統一性,各部門使用的文件應當完全一致。
4.有正式發布的圖紙和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
3.3
文件管理
1.制定合理的文件(含電子文檔)管理制度,文件的發布應當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修改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序。
2.應當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文件管理。
四、采購控制(9項)
4.1
采購制度
1.應當制定采購原材料、外購件的質量控制制度(含采購過程控制)。
2.對委托加工、外購產品應當有相應的、詳細的、可操作的驗收制度。
3.合金鋼材料毛坯的熱加工、熱處理過程需外包的,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控制辦法,其外包的企業也應當滿足相應條件。
4.2
供方評價
1.應當制定供方評價準則,并根據供貨單位的資質、產品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對供方進行評價,擇優采購且符合標準、技術文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2.應當保留原材料、外購件供應商及委托加工單位的名單和供貨、協作記錄。
4.3
采購文件及供方控制
1.應當根據正式批準的采購文件進行采購。如采購計劃、采購清單、技術標準、采購合同等。
2.應當根據采購質量要求控制供方生產的關鍵過程(貼片等元器件應當提供供應商出具的老化、篩選報告)。
3.合金鋼材料毛坯的熱加工、熱處理過程需外包的應當提供外包的企業出具的過程監控記錄。
4.4
采購驗證
1.應當制定采購驗收規范,并按規定對采購的原材料、元器件及外協件進行質量檢驗或質量驗證,檢驗或驗證的記錄齊全。
五、過程控制(13項)
5.1
開發文檔
1.具備產品開發、研制、維護等各階段的技術文檔,如質量計劃、圖紙、工藝和檢驗規范等。
2.應當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
5.2
工藝管理
1.企業應當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工藝文件及考核辦法,并有效運行。
2.企業職工應當按工藝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實行標準化作業,并做好相應記錄。
3.企業應當制定包含產品生產過程各階段統一的、正確的工藝文件。
4.企業應當制定產品的材料消耗定額,并有效執行。
5.3
質量控制
1.企業應當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并應當在生產工藝流程圖上標出關鍵的質量控制點。
2.企業應當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有效實施。
3.生產過程中流轉的材料、半成品應當做好標記和標識。
4.有完善的倉庫物資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
5.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地進行檢驗和試驗的特殊過程應當識別并確認,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
5.4
產品
標識代碼
▲1.產品應當有鐵路相關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產品標識代碼。
2.應當制定相應的標識代碼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六、質量檢驗(8項)
6.1
檢驗管理
1.應當有獨立行使檢驗職責的專(兼)職檢驗人員。
2.應當根據生產流程建立相應的檢驗規程,如自檢、互檢、專檢、首檢、巡檢等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6.2
過程檢驗
1.在研制、生產過程中應當按規定開展過程質量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2.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應當按不合格程序規定進行處理。
3.合金鋼材料毛坯的熱加工、熱處理過程需外包的應當提供外包的企業出具的檢驗記錄。
6.3
交付檢驗
▲1.應當按產品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出廠產品的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2.出廠檢驗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專職人員進行。
3.對檢驗合格產品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
七、安全文明生產(8項)
7.1
文明生產
▲1.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清潔、明亮,工作場地條件要滿足生產規模的需要,并對設施、設備加強維護保養。
2.研制、生產場地布局應當合理,零件、物料放置有序,并進行必要的標識。
7.2
安全防護
1.應當制定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制度。應當具備防火、防雷、防爆等有效措施,并編制相應應急預案。
2.危險部位應當有防護裝置。安全設備應當經國家法定部門定期確認并有相應證書。
3.使用危險品的,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按國家規定執行。
4.靜電敏感器件及設備應當具有靜電防護措施和防靜電儲存措施。
7.3
環境和
勞動保護
1.生產廢水、廢氣、廢料排放、噪聲污染、輻射污染及衛生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應當制定職工健康保護制度,采取防護措施,保護職工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