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條法司、財務司、援外司,經濟合作局、交流中心、培訓中心,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
為規范對外援助項目采購行為,提高對外援助資金使用效益,商務部依據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有關具體事宜,請徑與商務部(對外援助司)聯系。
商 務 部
2015年12月18日
對外援助項目采購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援助項目(以下簡稱援外項目)采購行為,提高對外援助資金使用效益,商務部依據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援外項目采購,是指商務部為組織實施各類對外援助項目,在中國政府援助資金項下擇優選定各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和相應采購其所提供的工程、物資或服務的行為。
援外項目依據所采購工程、物資或服務的不同內容,以商務部與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簽訂合同為單位,劃分為具體的援外采購項目。
援外項目采購以援外采購項目為標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援外項目采購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競爭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援外采購項目,依據本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援外項目項下具體采購項目實行政府采購的預算限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采購組織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組織援外項目采購工作,履行采購人職責,并對采購結果負責。
商務部將援外項目交由援外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的,由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代行采購人職責。
具體負責采購的商務部和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為采購執行人。
第六條 對于依據本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執行人應當委托具備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承辦援外項目采購業務。
采購執行人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每三年擇優選定受托采購代理機構,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有效期為三年的委托采購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依據本規定不實行政府采購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執行人可以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第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應在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成套項目、援外物資項目、對外技術援助項目、對外人力資源項目、對外援助咨詢服務項目等五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范圍內采購。
對于商務部暫時未組織資格認定的部分技術類別或業務類別的援外采購項目,或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不能滿足項目實施需要的,應依據本規定在全社會范圍內采購。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援外項目實施企業。
第八條 商務部、采購執行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援外項目評審專家與投標或談判單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個人利害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投標企業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投標或談判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該人員回避。
第九條 采購執行人應當在商務部指定的固定監管場所進行援外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特殊情況下,指定場所不能滿足評審需要的,經商務部批準,采購執行人可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固定監管場所進行援外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采購執行人依據本規定和商務部有關援外管理規定制定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范本、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采購評審工作規則,作為指導和監督采購代理機構承辦采購業務的依據。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第十一條 對于納入政府采購實施的援外采購項目,由采購執行人結合商務部每年組織編制下一財政年度援外項目支出預算相應編報援外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商務部匯總審核后,將援外項目支出預算和相關政府采購預算一并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援外項目支出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或新增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執行人應當在申請援外項目支出預算調整或新增的同時,申請調整或新增援外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經商務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 對于納入政府采購實施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執行人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單獨編報下一財政年度援外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計劃,經商務部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政府采購計劃以援外采購項目為單位,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采購類別、采購金額、采購時間、采購方式等內容。
政府采購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或增補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執行人應在確定調整政府采購計劃后五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前分兩次匯總編報政府采購調整計劃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援外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是援外采購項目的主要采購方式。援外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預算限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采購執行人不得以拆分項目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五條 援外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一)采用公開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實施需要的項目;
(二)因專業特點不能提前統一確定競爭性技術要求或實施方案的援外人力資源項目、對外技術援助項目和援外項目咨詢服務任務;
(三)經公開招標,有效投標單位只有兩家且履行采購方式變更程序的項目。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參與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符合第一款第(三)項情形規定的,參與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的單位可為兩家。
第十六條 援外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使用了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只有一家單位可以承擔的項目;
(二)屬于原項目的延續性內容等情形,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項目實施企業繼續承擔,否則將影響項目實施效果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政府采購預算限額標準以下的援外采購項目。
項目公開招標有效投標單位只有一家的,履行采購方式變更程序后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援外采購項目依據本規定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執行人應在報送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時具體列明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變更采購方式的理由,經商務部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政府采購計劃執行過程中,采購執行人依據本規定需要變更政府采購計劃列明的采購方式或對新增援外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執行人應在確定調整采購方式后五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商務部。商務部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前分兩次匯總編報政府采購調整計劃時具體列明變更后的采購方式和變更采購方式的理由,報財政部審批。
采購執行人應當對臨時變更采購方式的合規性負責。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援外采購項目依據本規定需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執行人應就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情況公示三個工作日,特殊緊急情況公示一個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援外采購項目名稱和概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名稱和地址等。
其他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采購執行人提交書面意見。采購執行人收到公示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及時進行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采用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 采購執行人在完成援外采購項目的內部準備并依據本規定確定采購方式后,向采購代理機構發送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
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援外采購項目概況;
(二)采購需求;
(三)采購預算金額;
(四)采購方式和資格審查方式;
(五)采購時限;
(六)評審辦法;
(七)其他特殊要求。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通知應列明單一來源采購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采購過程中需對采購通知事項作出調整或補充的,采購執行人應及時向采購代理機構發送援外項目補充采購通知。
采購執行人應當對采購通知規定內容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援外采購項目接受以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應在采購通知中予以明確,并對聯合體組成方式及其成員資格應當符合的資格審查條件作出規定。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指定聯合體牽頭單位,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提交采購代理機構。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援外采購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援外采購項目投標。
第二十一條 采購執行人應依據援外項目立項協議、商務部批準的立項建議書和后續實施管理要求研究確定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準確反映和充分披露前期技術準備的各項成果,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援外政策。
除依據本規定設定具體援外采購項目的資格審查條件外,采購執行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對參與采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五章 公開招標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于公開招標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執行人應當根據援外采購項目的特點具體確定資格審查方式。
符合下列規定條件的,援外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可以采用資格預審:
(一)投資規模在兩億元人民幣以上、技術要求復雜且具有特殊政治外交意義的重大援外成套項目;
(二)中方或受援方相關法律法規對實施主體有明確資質限定的各類援外項目;
(三)政府間立項協議或相關協議對實施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各類援外項目。
第二十三條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要求擬定招標公告,確定資格審查條件,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要求擬定資格預審公告,確定資格審查條件,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后公布。資格預審公告期一般為五個工作日。
其中,對于采用資格預審的重大援外成套項目,資格預審條件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切實提高對投標企業資金技術能力、援外和境外項目業績、綜合誠信表現和履行社會責任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在資格后審情況下,有投標意向的候選單位可按招標公告要求自行與采購代理機構聯系,領取招標文件,并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資格后審申請材料;在資格預審情況下,有投標意向的候選單位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規定期限內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在資格后審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評審階段一并對候選單位提交的資格后審申請材料進行資格符合性審查和關聯關系審查;在資格預審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按資格預審公告規定單獨對候選單位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材料進行資格符合性審查和關聯關系審查。
候選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存在關聯關系:
(一)一家單位對另外一家單位的直接出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二)幾家單位有一共同出資人,且該出資人對各家單位的出資比例均超過百分之十。
對于通過資格符合性審查但存在關聯關系的候選單位,可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通過資格審查的單位。
第二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采購代理機構接受投標數量應為三家(含)以上,不設上限。
援外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采購代理機構接受投標數量應為三家(含)以上,九家(含)以下,從資格審查合格的候選單位中隨機抽取產生,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八條 參與援外采購項目資格預審或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單位不足三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采購執行人,由采購執行人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資格預審條件設定合理,且資格預審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可按規定變更采購方式后,通知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采購;
(二)資格預審條件設定不合理,或資格預審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資格預審。
第二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以及采購文件范本、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采購評審工作規則的各項規定,編制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并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其中,援外采購項目的具體評標辦法由采購執行人制訂并在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中明確規定,由采購代理機構在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
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應當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四)援外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五)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評標辦法;
(八)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在資格后審情況下,招標文件還應當規定資格后審申請材料的編制要求。
第三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在編制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過程中征詢有關專家意見,該專家不得再作為援外采購項目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三十一條 有投標意向且符合資格審查條件或通過資格預審的候選單位憑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與采購代理機構聯系免費領取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
領取招標文件的候選單位正式成為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單位提交援外采購項目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三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標前要求赴受援方當地進行現場考察的,應當在開標前合理期限內提前經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執行人提出正式申請。
采購執行人同意投標單位進行現場考察的,應當通過駐在國使領國經商機構提前作出統一安排和協調,并給予投標單位以必要的便利和協助。必要時,采購執行人可派員參加投標單位的現場考察并予指導。
投標單位應當按駐在國使領館經商機構確認的行程和日程進行現場考察,自覺接受駐在國使領館經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并自行承擔全部費用。未經駐在國使領館經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與受援方進行涉及投標內容的商談或接觸。
投標單位在標前現場考察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采購執行人有權拒絕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可在答疑截止時間之前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答疑要求。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書面答疑要求逐項予以書面回復,采購執行人應予配合。必要時,采購代理機構還可組織所有投標單位召開開標前答疑會,采購執行人應當派人參加標前答疑會。
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書面答疑回復應當全面、準確、無歧義,書面答疑回復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不足十五日的,采購代理機構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書面答疑回復對已發出的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可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應在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采購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推遲開標或因自身工作責任導致推遲開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全面、準確、無附加條件的響應。
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投標的有效期限,一般不短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
逾期送達的、未送達至指定地點的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無效,采購代理機構應拒收。
第三十八條 在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投標單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密封,作為投標單位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正式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 投標單位根據援外采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交由其他單位合作完成的,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隨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保函金額為援外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由全國性商業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開具。
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可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以一方名義提交的,對聯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和地點召開開標會議,當眾拆封投標文件,并宣讀文件的主要內容。援外采購項目的投標單位可自愿派代表參加。
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記錄開標過程,留取全過程影像資格,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投標截止時間后,有效送達投標文件的單位不足三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立即報告采購執行人,由采購執行人依據本規定做出變更采購方式的決定。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變更后的采購方式繼續組織后續評審。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建五人以上、九人以下單數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援外采購項目評標。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設組長一名,評標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對于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的援外采購項目,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專家不能滿足評標技術需要或抽取需要,采購代理機構經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可采取主管部門推薦、定向邀請等其他方式確定或補充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并將專家名單報財政部(國庫司)審核合格后加入專家庫。
商務部、采購執行人所屬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援外采購項目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援外采購項目評標。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在評標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標,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按評標議事規則尊重集體決定;
(三)不得泄露投標文件、評標情況和評標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采購執行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處理招標質疑和投訴。
第四十五條 對于資格后審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首先對投標單位送達投標附交的資格后審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文件不再交付評標委員會參加后續評審。
對于通過資格審查的送達投標,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繼續對投標單位送達投標文件進行響應標驗證,初步確認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經響應標驗證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當判定為無效投標,不再交付評標委員會參加后續評審:
(一)未按規定加蓋企業公章的;
(二)未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的;
(三)投標函與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嚴重不符,或載有不可接受的履約附加條件;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的;
(五)投標文件副本或空白本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編制要求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定應判定無效的其他情況。
對于通過響應標驗證的送達投標,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其投標文件空白本正式交付評標委員會評審。
第四十六條 實際交付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不足三家的,或評標委員會在后續評標過程中進一步確認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投標不足三家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采購執行人,由采購執行人依據本規定做出變更采購方式的決定。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變更后的采購方式繼續組織后續評審。
第四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于提交評審的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問題,可以通過采購代理機構要求投標單位以書面形式作出及時、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充。
投標單位的澄清、說明或者補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八條 援外采購項目評標辦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具體評標辦法在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公布。
評標委員會嚴格依據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對提交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比較與評價。
評標過程中,采購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單位作為中標候選單位的評標方法。
在固定統一的技術方案或物資和服務清單基礎上競爭的援外采購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五十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競爭因素進行綜合定量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單位作為中標候選單位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包括價格、技術、財務狀況、業績、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響應的比重或權值等。上述因素和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援外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獨立對每個有效響應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投標單位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評分總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其中: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 A2+…+ An=1)。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嚴格依據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確定推薦中標候選單位數量,并按順序排列。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推薦中標候選單位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推薦中標候選單位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技術標和經濟標評審情況,逐標確定各標的中標條件。采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條件發送給相應的推薦中標候選單位進行承諾答疑。
評標委員會應對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承諾答疑回復進行認真復核,在無條件承諾中標條件的基礎上最終確認推薦中標候選單位及其順序排列。
推薦中標候選單位拒絕承諾的,或逾期不予答復的,或提出不可接受的履約附加條件的,或半數以上評標委員會專家復核其承諾答疑不能通過的,應取消其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后面的推薦中標候選單位遞補。
第五十三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根據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制評標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單位名單和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
(三)評標辦法;
(四)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
(五)技術標和經濟標評審結果;
(六)推薦中標候選單位及其排序;
(七)復核承諾答疑情況;
(八)最終評標結果建議。
第五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標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正式提交采購執行人。
采購執行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定中標單位,并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 在援外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可以決定終止招標程序,并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一)出現影響招標公正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無有效送達投標文件的;
(三)送達投標均未通過資格審查或響應標驗證的;
(四)送達投標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
(五)采購任務因故臨時取消的。
第六章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于競爭性談判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確定邀請競爭性談判單位(以下簡稱競談單位):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緊急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應提前擬定資格報名條件,在相應類別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范圍內通過限時公開報名及資格排序方式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選單位名單,從中隨機抽取確定三家(含)以上競談單位,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后發出競爭性談判邀請書。
(二)屬于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專業性特點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可直接委托具備行業代表性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全國性商協會或其他公益性社會中介組織推薦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選單位名單,從中隨機抽取確定三家(含)以上競談單位,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后發出競爭性談判邀請書。
(三)屬于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經公開招標有效投標單位只有兩家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可直接確定兩家投標單位為競談單位,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后發出競爭性談判邀請書。
第五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以及采購文件范本、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采購評審工作規則的各項規定編制援外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文件(以下簡稱競談文件),并報采購執行人批準。
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應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競爭性談判邀請;
(二)競爭性談判須知(包括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編制要求;
(四)援外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五)競爭性談判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談判程序和評審辦法;
(八)提交競談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評審的時間及地點。
除上述外,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還應明確談判過程中可以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相關條款。
第五十八條 競談單位憑競爭性談判邀請書與采購代理機構聯系免費領取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
第五十九條 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發出之日起至談判單位首次提交援外采購項目競談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六十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競談單位對競談文件有疑問的,可在答疑截止時間之前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答疑要求。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競談單位的書面答疑要求逐項予以書面回復,采購執行人應予配合。
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書面答疑回復應當全面、準確、無歧義,書面答疑回復應在競談文件要求提交競談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三日前通知所有競談單位;不足三日的,采購代理機構應順延提交競談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書面答疑回復對已發出的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內容作為競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一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競談單位應按照競談文件要求編制競談響應文件,并對競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競談單位應在競談單位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競談響應文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送達指定地點。
第六十二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競爭性談判應按競談文件規定隨競談響應文件一并提交采購保證金保函,具體提供方式參照投標保證金保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組成三至七人奇數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負責援外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和評審。談判小組專家應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設組長一名,談判和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六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首先對競談單位送達的競談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性進行審查,初步確認競談響應文件符合競談文件要求。經審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競談響應文件,應判定為無效響應,不再交付談判小組參加后續評審:
(一)未按規定加蓋企業公章的;
(二)未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的;
(三)競談響應文件與競談文件規定格式嚴重不符,或未對競談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四)未按競談文件要求提交競談保證金保函的;
(五)競談文件明確規定應判定無效的其他情況。
對于通過審查的競談響應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將其競談響應文件正式交付談判小組進行談判和評審。
第六十五條 除經公開招標有效投標單位只有兩家的情況外,實際交付談判小組談判和評審的競談單位只有兩家的,或談判小組在后續談判和評審過程中進一步確認對競談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競談單位只有兩家的,采購代理機構報經采購執行人批準后,可與該兩家單位繼續進行談判。
第六十六條 在援外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對于提交評審的競談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問題,可以通過采購代理機構要求競談單位以書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糾正。
第六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談判小組應當集中與單一競談單位分別就援外采購項目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關條款進行談判。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項目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關條款,但不得變動競談文件中的其他內容。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報采購執行人批準。
對競談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競談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競談單位。
競談單位應根據競談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競談響應文件。
第六十八條 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已詳細列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援外采購項目談判小組應當要求競談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和相應承諾。最后報價是競談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小組應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兩家以上單位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和相應承諾。
第六十九條 援外采購項目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審,具體評審辦法在競談文件中公布。
談判小組嚴格依據援外采購項目競談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對提交評審的競談響應文件進行綜合比較與評價,按照評審結果推薦兩至三名成交候選單位,并按順序排列。
第七十條 評審結束后,談判小組應根據原始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制評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審日期和地點;
(二)競談單位名單和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三)談判程序和評審辦法;
(四)談判和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
(五)評審結果;
(六)推薦成交候選單位及其排序;
(七)最終評審結果建議。
第七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正式提交采購執行人。
采購執行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審定援外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成交單位,并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第七十二條 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終止競爭性談判,并通知所有競談單位:
(一)出現影響競爭性談判公正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送達競談響應文件最后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
(三)送達競談響應文件均未對競談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四)采購任務因故臨時取消的。
第七十三條 援外采購項目依法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具體采購程序按照競爭性談判程序執行。
第七章 單一來源采購程序
第七十四條 對于單一來源采購的援外采購項目,采購執行人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以及采購文件范本、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采購評審工作規則的各項規定編制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并報采購執行人批準。其中,援外采購項目的具體評審辦法由采購執行人制訂并在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中明確規定,由采購代理機構在援外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
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規定應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一來源采購邀請;
(二)單一來源采購須知(包括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單一來源采購報價文件編制要求;
(四)援外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五)采購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評審辦法;
(八)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評審時間及地點。
第七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執行人在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通知中列明的聯系方式,通知單一來源采購單位領取采購文件。
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提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七十六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要求編制報價文件,并在規定送達截至時間前,將報價文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送達指定地點。
第七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當按采購文件規定隨報價文件一并提交采購保證金保函,具體提供方式參照投標保證金保函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單一來源采購的評審辦法可分為標底制和市場詢價兩種方式,具體評審辦法在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文件中規定。
采用標底制的,采購執行人可事先委托一家具備相關資質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編制標底,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的價格依據。
采用市場詢價的,采購代理機構可在評審過程中通過即時市場詢價的方式確定援外采購項目的價格。
第七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對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提交的報價文件進行逐項審定后確定最終實施方案和價格。單一來源采購的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八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評審結果發出承諾答疑要求,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應對采購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全面、準確、無附加條件的響應。
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如不能全面響應采購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詳細說明理由,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采購代理機構對單一來源采購單位的報價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核后,發出補充承諾答疑要求。如單一來源采購單位仍不能全面響應承諾答疑要求且無合理理由,采購代理機構應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終止采購程序。
第八十一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評審結果編制評審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審日期和地點;
(二)評審人員名單;
(三)評審辦法;
(四)評審情況及說明;
(五)復核承諾答疑情況;
(六)最終評審結果,包括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情況。
第八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自評審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正式提交采購執行人。
采購執行人應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定成交單位,并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第八十三條 在援外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報采購執行人同意后終止采購程序,并通知單一來源采購單位: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無合理理由拒絕承諾的;
(三)采購任務因故取消的。
第八章 采購信息公開
第八十四條 援外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采購結果公示和采購結果公告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統一發布,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外采購項目不予發布。
第八十五條 援外采購項目招標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執行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概況;
(三)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條件;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八十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資格預審條件;
(三)接受投標的企業數量;
(四)要求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材料;
(五)接受資格預審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
第八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執行人審定中標或成交單位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結果公示三至五個工作日,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援外采購項目名稱;
(三)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或成交單位名稱、地址。
第八十八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下達中標、成交通知書的同時,公告援外采購項目的采購結果,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援外采購項目名稱;
(二)中標或成交單位名稱;
(三)評審專家名單。
第八十九條 采購執行人公布上述援外采購項目信息不應涉及援外采購項目的涉密信息和敏感性內容。敏感性內容范圍由商務部規定。
第九章 采購監督管理
第九十條 參與援外采購項目采購的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對采購過程和結果有疑問的,可在采購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提交采購代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處理援外采購項目公示質疑,應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結果,并提出處理建議后以書面形式報采購執行人審定。
對于以下情形的援外采購項目質疑,采購代理機構可不予受理,但應將書面質疑材料報采購執行人備案:
(一)未在公示期內有效送達的;
(二)參與采購活動以外其他單位提出的;
(三)質疑材料無質疑單位合法簽章的;
(四)無明確內容、線索或相關證據材料的;
(五)未提供任何證據的。
第九十二條 采購執行人根據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作出維持原采購結果、變更采購結果或重新組織采購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并由采購代理機構將處理決定答復質疑單位。
第九十三條 采購結果公示期滿無質疑或質疑已處理完畢的,采購執行人應向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下達中標、成交通知書。
援外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執行人和中標、成交單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書發出后,采購執行人改變采購結果,或者中標、成交單位放棄中標、成交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援外項目實施合同范本和承諾答疑結果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援外項目實施合同不得對承諾答疑結果作實質性修改。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拒絕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標、成交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采購執行人應按確定候選單位的原則規定重新確定中標、成交單位,并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合同的中標、成交單位不得參加對該援外采購項目重新組織的采購活動。
第九十五條 因政治外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購執行人不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可延至中標、成交單位承諾的投標有效期限內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
特殊情況下,采購執行人仍不能在投標有效期限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可以正式要求中標、成交單位適當延長投標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并在約定的延長投標有效期限內與中標、成交單位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如中標、成交單位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采購執行人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九十六條 采購執行人應在下達援外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通知書后將采購保證金保函退還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未中標、成交單位的保函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單位的保函應在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投標單位、競談單位和單一來源采購單位在參與援外項目采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保證金保函不予退還:
(一)在規定提交采購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撤回相關文件的;
(二)在采購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購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中標或成交后拒絕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合同的;
(四)與其他采購參與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相互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 援外采購項目采購過程中,投標單位、競談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相互串通:
(一)協商援外采購項目報價等采購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約定援外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單位;
(三)約定部分參與單位放棄參與或放棄中標、成交;
(四)為謀取中標、成交或排斥特定參與單位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九十八條 采購執行人應建立援外采購項目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個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銷毀。援外采購項目采購文件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果公告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九十九條 采購執行人、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援外采購項目評審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援外采購項目評審辦法的確定,以及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條 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特殊援助項目的采購,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殊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商援發〔2008〕533號)、《對外援助物資項目采購管理規定》(商財發〔2011〕263號)、《商務部關于對外援助評標結果公示和質疑處理的規定(試行)》(商援發〔2006〕4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