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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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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標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17年第2號
  • 【頒布時間】2017-12-23
  • 【失效時間】
  • 【法規來源】http://www.enshi.gov.cn/2017/1225/614140.shtml
  • 【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 2 號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 2017 年 8月23日第八屆州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8 年2月1日起施行。

州長 劉芳震

2017 年12月23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章建筑間距

第四章建筑退讓

第五章建筑日照

第六章建筑規劃設計

第七章規劃指標計算

第八章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章附則

附錄:

1.名詞解釋

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3.恩施市城市新建區、舊城改造區范圍示意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恩施市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規劃區)內開展城市規劃設計與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涉及建設、消防、人防、綠化、抗震、環保、環境衛生、節能、交通、航空、氣象、水務、燃氣、文物保護、信息網絡、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恩施”為目標,切實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土、住建、交通運輸、公安、消防、人防、園林、城管、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選址在現狀交通和基礎設施條件較為完善的區域。特殊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三區四線”空間管制要求;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應當以舊城更新、整治為主,不得破壞原有歷史文化風貌和空間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溝、水庫及排水沖溝等,對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設施進行改造的,應當專題論證;

(四)臨近保護山體、水體周邊區域(以下簡稱“兩邊”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

第六條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管理,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則。

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性質的劃分,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確定,詳細規劃已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未明確兼容性內容的按附錄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執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業、商務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以居住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業、商務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城市新區和有實施條件的舊城區應當按照商住分離的模式布局。

臨時建設項目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臨時建設項目內臨時建(構)筑物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平方米。

第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原則,建設用地最小開發單元為5000平方米。

不滿足最小開發單元的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滿足消防、交通、景觀、環境、凈空及建筑間距等要求的情況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批準建設:

(一)公益性項目和市政設施項目;

(二)相鄰地塊已建設完成,規劃期內不具備擴大建設條件的;

(三)鄰近土地為道路、廣場、河道、綠地等城市開敞空間或公共服務、市政設施用地,且實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擴大或合并實施的;

(四)按批準的總平面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分期實施的;

(五)經規劃論證可以進行建設的。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般應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數)、容積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綠地率、停車位配建、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建、居住項目配套設施配建、建筑退讓、公共通道、山體水體保護(含非保護山體利用情況)、綠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內容。

按照國家、省、州相關要求推廣實施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并將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建設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在項目建設凈用地內核算。

建設項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綠地、廣場等用地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代征范圍及面積。

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用房(包含廠區辦公樓、值班宿舍、職工食堂及職工活動用房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筑面積的20%。成品倉庫、研發室、實驗室、產品展廳等功能用房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筑面積的20%。

第九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總平面布局、綠地平面布局、停車位配建、市政管線設計、場地豎向設計、交通組織、消防設施布局、建筑外觀效果、夜景亮化、綠色建筑規劃及相關規劃指標等內容。

用地規模達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居住類建設項目,學校、醫院等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新建居住類建設項目應當按要求配套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垃圾收集站、公共廁所、小型消防站等設施,建成后將產權移交相關主管部門(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10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還應當按要求配建超市、醫療衛生和文化服務等設施。

居住項目主要配套設施配建標準按表2.1控制。

表2.1 居住項目主要配套設施配建標準控制表


序號

項目

配建標準

是否

計容

建設要求


1

物業服務用房

不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且最少不低于100㎡







分期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首期交付使用時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應當不低于應交面積的50%;房屋交付使用過半的,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全部交付。物業服務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無償提供臨時物業服務用房。


2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不低于住宅總建筑面積的3‰,且最少不低于60㎡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在建筑物地平面以上的1-3層,并開設獨立的出入口。

按照規劃配置的社區服務大廳應臨道路布置,并保證一樓有不低于80㎡的一站式服務大廳。


3

體育健身用房/場地

配建建筑按0.1㎡/人或配建場地按0.3㎡/人

包括各種室外球場、泳池、器械場地、鋪地廣場、游步道以及室內運動場館;可設置于建筑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多低層建筑屋頂、裙房屋頂,但應方便居民自由進出,且場地尺寸、凈高等應滿足相關要求;運動設施宜結合中心綠地集中設置,且不得對居民生活造成較大干擾。


4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不低于20㎡/100戶,且最少不低于20㎡

應設置在小區位置適中、交通便捷地段,主要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時;宜靠近幼兒園、會所、超市、中心綠地和運動設施;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應設置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層及以上樓層,二層以上的應設置擔架電梯或無障礙坡道。


5

垃圾收集站房(點)



站房(點)面積按項目計容建筑面積配建,5萬㎡以下的≥20㎡,5-10萬㎡的≥40㎡;10萬㎡以上的應當會同環衛部門進行專項設計

單個收集點服務半徑不應大于70m;應設置為固定式封閉垃圾收集站房,站房內轉運容器應根據此區域環衛部門收集、轉運方式確定;站房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筑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建筑及環境相協調,宜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隔離帶。


6

公共

廁所

按居住戶數每1000戶不低于6個蹲位、建筑面積不小于30㎡配建。不足1000戶的按1000戶計算

單處公廁服務半徑不宜超過60m,且必須配置明顯的指(導)向牌。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筑物間宜設置不小于3m寬綠化隔離帶。附屬式公共廁所應建于建筑物底層,并設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公共廁所必須滿足通風、采光等要求,同時應配建國標三級化糞池且滿足疏通車輛通行條件。推廣建設“第三衛生間”。


7

小型消防站

商業建筑面積超過10萬㎡或住宅(含商住)項目建筑面積超過30萬㎡的項目應當配套至少1處小型消防站

小型消防站應設在項目內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其用地應滿足業務訓練要求,單個站點建筑面積不應小于300㎡,且設2個“長10m×寬4.5m×凈高4m”的消防車庫及便于執勤的生活場所。


1000戶以下的居住項目應當結合周邊區域情況進行幼兒園配置,配置標準為每戶不低于0.6平方米。

1000戶以上的居住項目應當配建幼兒園,幼兒園每班按30座計,配建面積按表2.2控制。

表2.2 居住項目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


居住項目規模(戶)

1000—1250

1251—1500

1501—2250

2251—3000

3001—3750

3751

以上


幼兒園設置規模

2班、

60人

3班、

90人

6班、

180人

9班、

270人

12班、

360人

按標準設置2個或2個以上幼兒園


幼兒園用地面積(㎡)

900

1350

2700

4050

5400


幼兒園建筑面積(㎡)

600

900

1800

2700

3600


幼兒園配建要求應當在地塊規劃條件中明確,其產權無償移交,幼兒園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原規劃條件未明確配建幼兒園的居住項目,其產權不移交,幼兒園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配建幼兒園應當位于接近公共綠地,便于接送幼兒的地段,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米。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擋寒風的建筑物背風面,但其主要房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

第十一條 用地建設強度指標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結合城市設計(規劃策劃方案)和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參照表2.3并結合周邊環境和城市設計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建設總量。舊城改造區和城市新建區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詳見附錄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容量指標按相關規劃執行。

單獨地塊的獨立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獨立地塊建設項目,相關指標無法滿足表2.3要求的,其相關指標根據實際情況論證后確定。

表2.3 建設容量指標控制表


類 別

城市新建區

舊城改造區


建筑密度

(%)

建筑系數

(%)

容積率

綠地率

(%)

建筑密度

(%)

容積率

綠地率

(%)


居住用地

低層住宅

≤40



≥1.2

≥35





≥25


多層住宅

≤30



≤2.0

≤30

≤2.0


高層住宅

≤25



≤2.5

≤25

≤3.0


商業用地

多低層

≤45



≤3.0

≥15

≤45

≤3.0

≥10


高層

≤40



≤4.0

≤45

≤5.0


商住混合用地



≤30



≤3.0

≥30

≤40

≤4.5

≥20


辦公用地

多層

≤35



≤2.0

≥25

≤40

≤2.5

≥20


高層

≤30



≤4.0

≤40

≤4.0


工業用地





40-60

≥1.0

10-15








倉儲用地





40-60

≥1.0

8-15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建設的原則,確因先期還建或者實現建設計劃目標等需要分期實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統一規劃后可分期實施建設:

(一)先期建設的計容建筑總面積不得超過已取得土地可建設量的50%;

(二)先期建設的各棟建筑應滿足建筑退界、出入口開設等管控要求,并同時滿足與周邊區域現狀建筑、規劃建筑之間的間距、消防通道等相關要求;

(三)滿足先期建設部分所需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停車泊位及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配套要求,優先建設學校、幼兒園、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同一建設單位取得相鄰的兩塊或者多塊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可統一規劃建設:

(一)各地塊用地邊界相接;

(二)各地塊規劃用地性質滿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三)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控制指標不突破原批準總指標;

(四)若各地塊規劃用地性質或控制要求不同,合并后各使用性質建筑面積的比例應當不變,且符合相關規劃控制要求。

不同土地權屬單位的相鄰地塊,各單位協商一致統一規劃建設的,各地塊規劃指標不得發生變化。

第三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消防、交通、防震、環保、安全、采光、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建筑保護以及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其間距還應當同時符合本規定“建筑日照”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相對布置的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建筑半間距:  

1.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15米;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3.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15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

(二)非居住建筑半間距:   

1.建筑計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不小于11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45倍,且不小于18米;

3.建筑計算高度大于5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3米;面寬大于50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35倍;面寬大于8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

第十六條 居住建筑之間、非居住建筑之間、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相對布置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相對面各自半間距之和。

(二)相對布置夾角大于45度或建筑錯位布置,且至少有一個相對面為山墻的,山墻面半間距按表3.1執行。

表3.1 建筑山墻面半間距表 單位:米




建筑高度



建筑類型

居住建筑

H≤27

居住建筑27
居住建筑

54
H>100


非居住建筑

H≤24

非居住建筑24
非居住建筑

50

居住建筑

4

9

12

16


非居住建筑

4

9

11

15


注:H—建筑高度

第十七條 下列各類建筑的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建筑計算高度6米以下的門衛房、配電房、垃圾收集站房、車行(人行)出入口、雨篷等附屬建筑物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相應規范,且不小于4米;   

(二)工業、倉庫等建筑之間間距,按建筑防火等相應設計規范執行;  

(三)無裙樓或裙樓以上的商住混合建筑按居住建筑計算間距;

(四)同一裙樓上的各塔樓之間的建筑間距以本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相關條款執行,其建筑計算高度可扣減裙樓的建筑高度;

(五)同一項目內的步行商業內街、寺廟以及低層合院建筑等具有特殊功能布局要求的建筑之間的間距可按消防間距控制,并考慮采光、通風、人行尺度等相關要求;

(六)若相鄰地塊已完成建設,且不滿足后退建筑半間距要求的,新建建筑應按規定退足自身建筑半間距,并同時滿足消防、通風、采光等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其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室外地坪起算點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建筑間距不作要求。

第十九條 建筑平面不規則的,以建筑相對面最大立面面寬為建筑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其間距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退臺時,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視其不同建筑計算高度分別確定間距。   

第二十一條 建筑與擋土墻、護坡相鄰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凸柱、外廊、飄窗、空調擱板等)與擋土墻、護坡下緣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米。 

第二十二條 在滿足相關規范、景觀、環境等要求的情況下,新建建筑可與既有建筑拼接,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相互拼接后的面寬不得大于80米,拼接后的建筑面寬為立面最大寬度之和;

(二)非居住建筑不得與居住建筑拼接。

第四章 建筑退讓

第二十三條 建筑退讓應按照建(構)筑物最凸出部分(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的外緣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二十四條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用地紅線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相鄰建(構)筑物雙方,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計算建筑半間距確定后退距離;

(二)地下室后退規劃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少于3米;

(三)圍墻(含通透式欄桿)基礎外緣線不得超越規劃用地紅線。

第二十五條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按以下要求確定:

(一)一般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按表4.1執行;

表4.1 一般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控制表

(單位:米)


紅線寬度





后退距離



建筑高度

D<15

15≤D<30

30≤D<50

D≥50


非居住建筑h≤24

居住建筑 h≤27

5

6

8

10


非居住建筑24<h≤50

居住建筑27<h≤54

8

10

12

15


非居住建筑50<h≤100

居住建筑54<h≤100

12

15

18

20


h>100

15

18

22

25


注:h—建筑高度;D—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二)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商業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表4.2執行;

表4.2 大型公共建筑和商業建筑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控制表

(單位:米)


紅線寬度





后退距離

建筑類別

D<30

30≤D<50

D≥50


影劇院、游樂場、展覽館、體育場館

15

20

30


總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商場、超市

12

15

20


注:D—規劃道路紅線寬度

(三)各類建(構)筑物的圍墻、擋土墻、護坡、臺階、化糞池及其它附屬設施外邊緣,后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小于2米;

(四)地下室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小于3米;

(五)道路交叉口轉角處建(構)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滿足視線、景觀要求,并按表4.1及表4.2中較高等級道路后退要求控制(自兩條相交道路各自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接線算起);

(六)新建建(構)筑物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等)垂直投影線退讓規劃道路橋梁距離(含引橋部分,自橋梁外邊緣起算)應按表4.1和表4.2規定值的1.5倍進行控制,退讓跨清江、帶水河道路橋梁的距離不小于50米,退讓人行天橋結構外邊緣的距離不小于7米;

(七)建(構)筑物退讓規劃道路兩側綠化控制帶距離不小于6米。

第二十六條 清江及帶水河兩岸新建、改建建(構)筑物退讓河道岸線界線距離,金山大橋以南段不低于30米,金山大橋以北段不低于60米;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宜超過其退讓河道岸線界線距離。

建筑退讓城市公園及山體保護綠線、文物保護紫線等的距離不得低于相關要求,并滿足專項規劃要求。

第五章 建筑日照

第二十七條 建筑日照應當符合國家日照標準,建筑日照分析應當采用經國家認可的日照分析軟件,并按照《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術規范》(DB42/T 952-2014)的要求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現狀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必須進行現狀調查和實地測量;對在建及規劃已批待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質以規劃批準的為準。

受遮擋建筑為違法建筑或臨時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慮;已與相關權益人達成協議的待拆遷建筑,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慮。

第二十九條 規劃區內住宅建筑日照標準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間應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具有合法產權的成套單元住房,每套住房應保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具有合法產權的單棟私人住宅建筑,居住空間少于四個的應保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居住空間達到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應保證至少有兩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要求;

(二)舊城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標準。未一次性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且需分期實施的項目,以及編制了修建性詳細規劃但在分期實施過程中對規劃作出了較大調整的項目除外;

(三)在舊城改造區,客體建筑(受遮擋的居住建筑)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申報建筑)建設前日照時間超過大寒日3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日照標準不得低于大寒日3小時;低于大寒日3小時、但超過大寒日1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日照標準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時;若客體建筑各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建設前日照時間已不足大寒日1小時的,主體建筑建設后,該客體建筑居住空間日照時間不得減少;

(四)在其他區域,客體建筑居住空間在主體建筑建設前已不滿足日照要求的,主體建筑建成后對客體建筑住宅居住空間日照造成惡化的,應按不滿足日照標準處理;

(五)舊城改造區內新建建筑物導致其周邊住宅建筑不滿足國家日照標準的戶數不宜超過20戶,超過20戶的不得大于日照分析范圍內總居住戶數的5%。

對周邊住戶有日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工程規劃許可前,建設單位應征得受影響住戶的同意,并簽署書面協議認可。

第六章 建筑規劃設計

第三十條 建筑規劃設計應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方針,彰顯地域文化特色,注重民族建筑符號引用,創造疏密有致、高低錯落、特色鮮明城市空間形態。

第三十一條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應當有利于自然通風、采光和景觀通透。居住建筑宜選擇南北(南偏東30度至南偏西30度)朝向布置,以獲得較好的冬季日照條件。

第三十二條 建筑高度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城市設計的要求控制。在機場、氣象臺、電臺、無線電通訊設施等有凈空高度控制要求的區域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建筑高度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臨城市主次干道、保護山體、保護水體、公共廣場、公園綠地、重要公共建筑等城市重要景觀區域,應按城市設計的要求控制城市天際輪廓控制線;對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體量和高度進行嚴格控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高寬比例,對城市天際輪廓控制線有重大影響的,應專題論證。

多、低層民用建筑提倡坡屋頂形式,強化塑造第五立面,并兼顧建筑節能要求。高層建筑成組群布局的,應當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鼓勵建設層次豐富的小高層建筑,同一區域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布局。

第三十三條 建筑色彩控制應符合城市設計的要求,同一組建筑的主體色調應當統一,以不超過三種相互協調的主體色彩為宜,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與周邊建筑協調。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環保科技飾材,鼓勵使用具有傳統特色的建筑材料。

除消防站、派出所、郵政局等國家規定有統一標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廣場及城市公園綠地周邊等區域內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宜選擇紅、黑、綠、藍、橙等大面積高彩度的原色。

相鄰的同類性質建筑物建筑色彩應當選擇同一色系,同一組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組合一般不得超過三種,塔樓與裙樓之間的顏色應當協調一致。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建筑高度、體量應符合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維護街巷傳統格局、尺度和風貌,對有歷史價值的建筑應當重點保護,建筑色彩、風格等應當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 結合城市主導風向和山體、水體的保護要求,合理確定城市生態景觀廊道、通風廊道,臨城市主次干路的建設項目應預留不低于用地寬度20%的景觀開敞面;“兩邊”區域及臨公園綠地、公共廣場建設項目應預留不低于用地寬度30%的景觀開敞面。

第三十六條 “兩邊”區域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注重協調自然山水風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觀,其建筑高度、面寬、開敞面、退讓和建筑風貌、色彩等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要求。

建設項目臨近或內部包含保護山體、水體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保護要求。需要開挖山體或改造水體的,應當報送山體保護、開挖、生態修復方案或水體保護、控制、改造方案。

第三十七條 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綠地、公共廣場、保護山體等城市開敞空間的建(構)筑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臨開敞空間一側不得設置開敞式陽臺,空調外機、落水管等設施應當圍(隱)蔽,雨棚應當統一設置。建筑山墻面、背立面應當按正立面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二)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綠地、廣場等建設用地需要設置圍墻的,應當設置通透式圍墻,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規劃指標計算

第三十八條 建筑面積計算應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當按其結構外緣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主體結構外的陽臺,以其外圍最突出的部分起算,進深大于2.4米或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進深不大于2.4米且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10平方米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二)主體結構外空調室外機擱板,按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分體式設置的,單個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集中式設置的,住宅建筑每戶只允許設置一處,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計算出現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建筑:

1.層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5.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8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8米的,以此類推;

4.躍層式居住建筑:

(1)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30%且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6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

(2)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超過該層套內建筑面積的30%或者高度大于6.6米的,按照本條上述規則計算;

(3)除門廳、起居室、餐廳、與起居室相連的封閉式陽臺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現通高情況的,按照本條上述規則計算。

(二)商業建筑(含各類配套服務建筑)

1.層高大于5.1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3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7.3米且小于或者等于9.5米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9.5米的,以此類推;

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按相關規范執行。

(三)辦公建筑

1.層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2.層高大于6.7米且小于或者等于8.9米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筑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

3.層高大于8.9米的,以此類推;

4.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按相關規范執行。

(四)住宅、商業、辦公、酒店等建筑首層門廳、大廳、中庭等公共空間,辦公和酒店的會議廳、宴會廳及單一空間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且有較高層高要求的集中商業等功能空間,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不受層高規定控制。對于建筑存在多種功能的情況,參照建筑功能相對應的建筑層高予以控制。

(五)建設項目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為商業、倉儲等使用的部分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建筑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一)按照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的設備層、結構轉換層、避難層的建筑面積;

(二)用于綠化、公共通道、停車場(庫)及公共健身活動空間等用途的架空層(吊腳層)的建筑面積;

(三)用于人防設施、停車場(庫)、設備用房、公共通道及公共健身活動空間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包括其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分)的建筑面積;

(四)住宅建設項目(含商住混合項目)配套的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社區居家養老用房、體育健身設施、公廁、垃圾收集站和幼兒園(未納入規劃條件、未進行產權移交的除外)的建筑面積;

(五)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米以下部位的建筑面積;

(六)建筑物間的架空連廊,有圍護設施、無圍護結構的建筑面積。

以上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筑情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 建筑占地面積按照各類建筑外輪廓的垂直投影面積進行計算。出現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距離室外地坪凈高不小于2.5米的飄窗、屋檐、雨篷、外天溝、架空連廊、裝飾構件、有頂蓋的采光井及室外扶梯等不計入建筑占地面積;

(二)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規定應當計算建筑面積的地下空間出入坡道(梯道)及通風口(通氣孔)等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

(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屋頂高于室外地坪2.2米及以上的,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低于室外地坪2.2米的不計算其建筑占地面積;

(四)利用項目周邊道路高差規劃設計為停車庫、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設備用房等不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部分不計算建筑占地面積;反之,規劃為商業、住宅等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部分計算建筑占地面積。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綠地布置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相關規定,綠地面積計算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景觀水體(不包括游泳池、旱噴池、生產水池等)及寬度小于2.1米的人行步道計入綠地面積;

(二)綠地內的硬質鋪裝面積小于等于綠地面積(含硬質鋪裝)20%時按綠地全面積計算;大于綠地面積(含硬質鋪裝)20%時,應扣除硬質鋪裝的面積計算;

(三)向住戶公共開放使用的建筑屋頂綠化,其覆土深度達到0.6米以上的綠地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高于室外地坪1米(含1米)以內的地下建筑屋頂綠化全部計入綠地面積;

2.高于室外地坪1米、低于2.2米(含2.2米)的建筑屋頂綠化按50%折算綠地面積;

3.高于室外地坪2.2米、低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屋頂綠化按20%折算綠地面積;

4.高于室外24米的建筑屋頂綠化不計算綠地面積。

(四)采用草坪磚(應種草)建設的地面生態停車場按20%折算綠地面積,地面林蔭停車場按30%折算綠地面積。

第八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三條 各類市政及交通基礎設施布局、用地及規模應在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充分考慮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燃氣等市政管網布局,有條件的應建設綜合管廊。

第四十四條 按照海綿城市的建設要求,充分保護、利用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綠地,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推進海綿型道路、廣場、綠地建設,增強道路、廣場、綠地對雨水的消納功能,減輕市政管網的排水壓力。推廣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大面積使用透水鋪裝。

居住區綠地應結合場地雨水規劃進行設計,可根據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調蓄、凈化、轉輸功能的綠化方式。

第四十五條 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高等級道路兩側有條件的應設置防護綠帶,其中城市主干路兩側防護綠帶控制5-10米,城市環線兩側防護綠帶控制15-30米,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建筑應符合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的規定。

防護綠帶內可以按相關規定架設桿塔、埋設管線,布置公廁、垃圾站等市政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十六條 規劃區內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按50米控制,條件受限時應符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按照“窄馬路、密路網”的理念布局城市道路,建設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級配合理的道路網系統,打通各類“斷頭路”,形成完整路網,提高道路通達性。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一般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規定執行,并按規范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城市主次干路應布置供公共交通車輛使用的港灣式停車帶。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的要求,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用地與兩條或兩條以上城市道路相鄰的,向低一級的道路開口;

(二)50米以上(含5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100米;50米以下、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70米;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距離平面交叉口停止線不小于50米;

(三)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采取右進右出的方式;

(四)機動車出入口距離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橋隧引道不小于50米。

若條件受限無法達到規定,確需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時,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

第四十九條 城市公交場站分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保養場四類,各類場站布置應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場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CJJT15-2011),各類場站與城市各類交通應有效銜接,宜分開設置出入口。

第五十條 城市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停車容量確定出入口數量,出入口凈距大于20米。停車泊位不大于100輛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并滿足雙向行駛要求;停車泊位不大于1000輛時,出入口不少于2個;停車泊位大于1000輛時,出入口不少于3個;

(二)出入口不宜沿城市交通環線、主干路設置。出入口距離人行天橋、地道口、橋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離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不少于50米;停車設施地下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紅線不少于7.5米;

(三)停車設施出入口凈寬,單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雙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

(四)商業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住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業配建停車設施應當分開設置,并分別設置單獨的出入口;

(五)停車設施應當設置明確的交通標志和誘導系統;

(六)地面停車場地宜采用嵌草磚、透水瀝青混凝土等透水鋪裝,增加地面透水面積。

第五十一條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按表8.1執行,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居住類項目地面停車位不大于總停車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工業、倉儲物流的停車泊位應當根據項目需要作專項論證后確定。

表8.1 停車泊位指標表


建筑類型

類別

配建單位

機動車泊位數


住 宅

商品房、保障房、還建房等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1.0


商 業

商場、農貿市場、超市、酒店、餐飲、休閑娛樂場所、商業公寓、老年公寓等


辦 公

行政辦公、商務辦公等


文教衛體

影劇院

泊位/100座位

≥10.0


體育場館

≥5.0


幼兒園、小學

泊位/100學生

≥10.0


中學、大中專院校

≥6.0


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1.0


醫院

二甲、三甲醫院

≥2.5


一般醫院及社區醫院

≥1.0


注:1.表中車位均以小型汽車為標準計算,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系數和外輪廓尺寸按《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要求控制;

2.納入計算的每個車位都要求能夠獨立進出,子母車位等鑲套式車位按照單個車位進行計算。

第五十二條 城市飲用水源地、堤防及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距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予以控制。

新建水廠、加壓泵站用地規模及指標應依據規劃供水量確定,并符合《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2016)和專項規劃的要求。水廠、加壓泵站用地外圍應當設置不小于10 米寬的綠化防護帶。 新建、改建建(構)筑物與現狀水廠、泵站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小于10 米。

第五十三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垃圾轉運站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一定防護距離,防護距離內不得有居住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建筑。

第五十四條 在規劃區內建設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人流集散場所應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設置公共廁所。

第五十五條 城市消防設施布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消防站

消防站布局應當以消防隊接到出動指令5分鐘內到達轄區邊緣為標準。中心城區普通消防站責任區面積不大于4.2平方公里,其他地區不大于7.0平方公里。

消防站應當設置在便于消防車輛迅速出動的主、次干路的臨街地段,且位于片區適中位置。消防車庫門應當面臨城市道路,距離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離不小于50米。

(二)消防給水

城市供水管網一般應當設置為環狀,枝狀管網供水區域內不允許間斷供水的,應設置安全水池。城市道路消火栓應設置在人行道上,間距不大于120米,道路交叉口一般應當設置消火栓;道路寬度超過60米的,應當在道路兩側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車行道距離不大于2米。

第五十六條 新建加油(氣)站、CNG加氣站、液化氣儲備站應滿足《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

-200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其與站外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應在自身用地范圍內控制。

規劃區內加油(氣)站平均服務半徑宜為900-1200米。 加油(氣)站進出口距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 米,距橋隧入口、鐵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點不小于100 米。

第五十七條 新建天然氣門站和燃氣儲配站應遠離居民稠密區、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資倉庫以及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宜位于地勢平坦、工程地質條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標高的區域。

燃氣調壓站的設置一般應采用區域調壓站。中、低壓調壓站服務半徑500-1000 米,應當設在用氣比較集中的地區,盡量避開鬧市區。調壓站與周圍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規劃區內35-1000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控制寬度依據《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201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確定,具體控制寬度見表8.2,其中220千伏及以上高壓走廊應結合現狀或改造線路控制寬度,35-110千伏線路宜沿城市次干路架設,35千伏以下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

表8.2 35-1000千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規劃走廊控制寬度

(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

(單位:千伏、米)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

線路電壓等級

高壓線走廊寬度


1000(750)

110

220

≥40


500

≥75

66,110

≥25


330

≥45

35

≥20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墻(含陽臺、飄窗、外廊)與

1-500千伏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見表8.3。

表8.3 建筑物的外墻與1-500千伏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

(單位:千伏、米)


線路電壓等級

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等級

最小水平距離


500

≥20

35-110

≥10


154-330

≥15

1-10

≥5


第五十九條 燃氣走廊內不得建設除燃氣設施以外的建(構)筑物,燃氣走廊與建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應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及《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2004)的要求。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的基礎與現狀給水、排水、中壓燃氣管(溝)道的凈距應當不小于3米(與建筑配套的相應管線除外),與現狀電力電纜(管道)、通信電纜(管道)的凈距應當不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條 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的設置應滿足城市規劃管理的要求;

(二)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黨政機關、文物古跡等;

(三)戶外廣告不應影響相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及消防安全;

(四)戶外廣告不應影響交通安全,不得妨礙人流通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所引用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規定在本規定實施后修訂的,按照修訂后的規范、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名詞含義,以本規定附錄1為準,附錄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出具規劃條件或審定建筑方案,且按原規劃條件或建筑方案實施建設的項目,可按照當時施行的技術規定執行。

名 詞 解 釋

1. 三區四線

“三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

“四線”是指:城市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城市綠線(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城市藍線(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黃線(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2.商住分離

商住分離指商住混合項目中商業與居住在功能、布局和交通上分離,其規劃布局模式可綜合為以下四種情形:一是建筑與用地完全分離,住宅的裙房或低層部分無商業;二是臨街為商業建筑,內街住宅裙房或低層部分設置為商業;三是項目場地標高與周邊較大坡度道路存在高差的,利用地形高差布置沿街商業,商業屋頂作為居住小區場地、商住基本互不干擾的;四是住宅裙房或低層部分為商業,但不共用出入口。

3.建筑間距

建筑間距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本規定中的建筑間距計算為相鄰建筑各自退讓的半間距之和。

4.建筑密度

指各類建筑外輪廓的垂直投影面積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5.建筑系數

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

6.容積率

指建筑物各層計容建筑面積總和(含地下層計容建筑面積)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7.綠地率

指規劃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8.綠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 (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9.裝配式建筑

建筑的部分或全部構件在工廠預制完成,然后運輸到施工現場,將構件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組裝而建成的建筑。

10.項目建設凈用地

指建設項目實際可實施建設的用地,不包括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綠化與廣場等用地。

11.建筑架空層

指建筑中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12.用地兼容性

指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前提下,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階段,對相近性質用地進行合理選擇、調配使用的規定。

13.相對布置

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相交的,為相對布置。(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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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半間距

建筑半間距指建筑布局時,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凸柱、飄窗、空調擱板等)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

15.建筑計算高度

平屋頂建筑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計算,女兒墻屋面建筑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兒墻頂的高度計算。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本規定所指建筑計算高度適用于建筑間距計算和日照分析等,有機場凈空、氣象觀測、通信控制等要求的建筑按相關要求計算建筑控制高度。

低層、多層和高層等各類建筑劃分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執行。

16.錯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的正投影面與相鄰建筑的各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均不相交的,為錯位布置。

16




17.山墻

本規定所指山墻為條式建筑的外墻中短邊所在的外墻面。其中居住建筑不得開設居室窗,其長度多、低層建筑不應超過14米、高層建筑不應超過20米;非居住建筑不得作為主要功能用房的自然采光面,且長度不超過20米。

18.相對高度

相鄰布置的兩棟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所使用的立面計算高度。相對高度按以下方式確定:建筑相對布置且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時,相對高度為建筑相對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建筑相對布置但夾角大于45度或者錯位布置時,相對高度為兩建筑最近點所屬外墻面各自的計算高度;同一裙樓屋面上的建筑相對高度為相鄰外墻面所在的裙樓屋頂結構面至各自屋面的計算高度。

19.室外地坪起算點

指根據原始地形地貌標高和建筑的功能需要所制定的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室外標高值,一般以建筑出入口所對應室外現狀或規劃道路、廣場等標高為準,當建筑各方向所對應道路、廣場等標高不一致時,以標高最低處為準。

20.建筑相對面

建筑相對布置時,產生相對關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與B建筑的兩個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則B1面、B2面……中與A1面夾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為A1面的相對面,與A1面夾角大于45度的,視為與A1面不產生相對關系,不是A1面的相對面。如圖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對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對面。

20



21.建筑退臺

建筑的某一層或幾層的建筑面積由下向上逐漸減少,下層減少的部分建筑成為上層平臺。

22.建筑退讓

建(構)筑物后退規劃用地紅線、規劃道路紅線及城市“四線”等的距離。

23.規劃用地紅線

指相鄰不同權屬地塊之間的權屬分界線。

24.居住空間

居住空間指具有居住特征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使用空間,包括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廳),幼兒園、托兒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和室外活動場所,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療養室,中小學教室和宿舍,養老院、托老所的臥室和活動室等。

25.景觀開敞面

指臨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園、山體等城市公共界面的建設項目,從項目外部的城市界面通往項目用地內的視覺開放面。包括通透式出入口、廣場,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綠地的垂直空間,臨街建筑間距,通透連廊、頂蓋、門樓等。景觀開場面的進深自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起算不得小于20米,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物,且場地標高能與城市道路標高自然銜接。

26.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由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構成。地下室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半地下室指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被掩埋長度超過建筑外墻周長2/3的房間。

27.林蔭停車場

指在停車位間種植喬木或通過其他永久式綠化方式進行遮陽,滿足綠化遮陽面積達到停車場面積30%以上的地面停車場地。

28.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指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

29.子母車位

前方或底層停車位的車輛駛出后,后方或上層停車位的車輛才能駛出的停車位形式稱子母車位形式。前方或底層車位稱母車位,后方或上層停車位稱子車位。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


序號



用地類別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A)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

工業用地

倉庫用地W

公用

設施用地U

綠地G


建設項目

第一類R1

第二類R2

第三

類R3

行政

辦公

A1

文化A2

教育

科研

A3







A4

醫療

衛生

A5

文物

古跡

A7

商業

服務

業設

施B

第一類M1

第二類M2

第三類M3

普通W1

危險品W2

露天

堆場

W3

G1

/

G3

G2


1

低層獨立住宅








































2

多層住宅、其它低層住宅








































3

高層住宅








































4

單身宿舍








































5

基本教育設施(中小學、托幼)








































6

小區商業服務設施








































7

小區行政管理設施(居委會、派出所內)








































8

小區體育設施








































9

小區文化設施(活動站、文化館)








































10

小區市政公用設施








































11

小區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








































12

小區醫療、衛生設施








































13

小區以上(居住區級、市級)行政管理設施








































14

小區以上級(同上)商業、服務設施








































15

小區以上級(同上)文化設施,娛樂








































16

小區以上級(同上)體育設施








































17

小區以上級(同上)醫療、衛生設施








































18

一般辦公機構








































19

一般旅館








































20

商業綜合樓








































21

高等院校








































22

職業、技工、成人、業余學校








































23

科研設計學院








































24

社會停車場、庫








































25

市政公用設施








































26

對環境基本無污染的工廠








































27

對環境有輕度污染的工廠








































28

對環境有嚴重污染的工廠








































29

普通倉庫








































30

危險品倉庫






































備注:▲為允許設置;○為批準后方可設置;其余為不允許設置。



5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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