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徐立毅
2018年9月1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
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2.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廁的監督管理。”
3.第七條修改為:“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公廁的具體建設要求,必要時,可以城區為單位編制公廁布點專項規劃。”
4.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每座新建公廁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七十五平方米以上;男女廁位的比例應當達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場所,應當達到一比二。”
5.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廁的建設,應當符合杭州市城市公共廁所設置標準。”
6.第十七條修改為:“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廁所設置標準規定的標志,便于使用者尋找。”
7.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公廁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設備、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按要求提供洗手液和衛生紙。”
8.刪除第三十七條。
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根據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1.刪除第五條。
2.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三、《杭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1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
1.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以及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范圍,由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2.第九條修改為“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財務室、檔案室、收銀臺、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根據實際防范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3.刪除第十二條。
4.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5.刪除第二十七條。四、《杭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2015年2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1號公布)
1.刪除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2.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二級以上(含,下同)下肢殘疾人可以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其他人不得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變更后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為二級以上下肢殘疾人。”
3.刪除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修改為:“殘聯簽署的意見;”
4.第十四條修改為:“各級殘聯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就近為殘疾人辦理牌證提供服務。”
5.刪除第十六條。
6.刪除第二十四條。五、《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6號公布)
1.刪除第十一條第六項、第八項。
2.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3.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4.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
5.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市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公廁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道路、廣場和機場、車站、碼頭、賓館、商店、飯店、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娛樂場所、展覽館等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眾、衛生適用、有利排放、便于清運、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公廁的具體建設要求,必要時,可以城區為單位編制公廁布點專項規劃。
第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廁應按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進行建設。
每座新建公廁的建筑面積應當達到七十五平方米以上;男女廁位的比例應當達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場所,應當達到一比二。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廁:
(一)廣場;
(二)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中型商場(店)、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影劇院、體育館(場)、展覽館;
(三)公園、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
(四)住宅小區。
人流量密集、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繁華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設的內部廁所應對外開放,供游人使用。
城市公廁的設置,應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條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或清運的地點,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
第十二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責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兩側、廣場設置的公廁,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內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第(二)、(三)、(四)、(五)、(六)項中的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應當符合杭州市城市公共廁所設置標準。
對現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改造計劃,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十四條 城市公廁應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禁止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或者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
對于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六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并辦理有關手續。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公共信息標志圖形符號》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廁所設置標準規定的標志,便于使用者尋找。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窗口地段、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盡量采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臨時的過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獨立設置的公廁周圍的建設項目,不得阻塞出糞通道。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同時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公廁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經批準按規定設置的公廁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凡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公廁的,必須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檔案,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新建公廁的產權文件,公廁管理責任移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產權文件應當同步移交。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由責任單位負責,或者由責任單位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公廁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設備、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按要求提供洗手液和衛生紙。
城市公廁的保潔,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糞便應定期清運,糞池應清底除渣。糞便滿溢時,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清除疏通。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給予罰款處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1)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
(2)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的;
(3)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公廁內、外環境不整潔,保潔水平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2)公廁內各類衛生設備、設施破損、銹蝕,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3)未按規定時間清運糞便或清底除渣,造成糞便滿溢的;
(4)將公廁擅自改為收費公廁的。
(三)公廁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按規定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或設置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有關單位在限期內未新建、擴建、改造的;
(2)新建公廁有條件建造化糞池未建造的;
(3)原有儲糞池公廁有條件改造為化糞池公廁,在規定期限內未改造的;
(4)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封閉、損壞公廁的。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10%的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發布,根據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1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防止和減少城市建設中對管線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市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地下工程,包括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人防、工業管道等地下管線及地下工程。
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利用和監督工作,業務上受杭州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批準手續,并如實反映在竣工圖上。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竣工測量進度應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管線性質,責令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及標高,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有關檔案。
第八條 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列為專項內容。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的成員應當包括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所形成的鑒定材料應當包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的結論。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地下管線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變動情況修改原竣工圖,并于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清晰,反映現狀,并由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名蓋章。
第十二條 專業管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提供專業管線圖和有關資料,并及時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現狀圖。
第十三條 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有權拒絕接收,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各專業管線管理部門的專業管線圖,及時修改全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成果,應由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到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然后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開工手續。
管線搶修工程,需調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隨時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暫停該建設單位新的工程立項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或報送的檔案不準確,致使地下管線損壞的,其損失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自行承擔,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城鎮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安裝、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其他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災害事故,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運用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圖像信息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第四條 技防系統的建設與管理,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標準、分類建設的要求,實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技防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
第六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二)對技防產品的安裝、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三)對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四)處理違反有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規定的行為。
規劃、建設、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編制本轄區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下列重要部位和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技防系統:
(一)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及武器、管制藥品的存放場所;
(三)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四)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五)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物品和重要憑證的庫房和場所;
(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七)機場、汽車場(站)、火車站、公交停車場、碼頭、地鐵等重要交通樞紐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廣場、公園、風景區、林區、文體場館、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旅館、公共停車場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以及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范圍,由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車庫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重要部位。
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技防系統應當由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勵未建立技防系統的現有住宅區建立技防系統。
鼓勵已建技防系統與區域聯網報警系統聯網實施重點保護。
第九條 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財務室、檔案室、收銀臺、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根據實際防范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統一建設。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場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擴建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系統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技防系統的立項、設計、招標、施工、檢測、驗收和維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執行。
公安機關認為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的技防系統有聯網接入必要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技防產品,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技防產品進行檢驗,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技防產品。
第十五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進行論證。建設單位、技防系統設計單位進行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參加。
技防系統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通知公安機關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由各級政府負責日常運行維護,維護經費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前款規定以外的技防系統,由使用主體自行承擔運行和維護費用。
第十七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應當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管涉密圖紙和資料,控制知密人員范圍,對知密人員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并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條 除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設置和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嚴禁泄露或違規使用、處理。
第十九條 技防系統所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安機關確定的重點場所和部位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公安等偵查機關因工作需要,調取圖像信息資料等相關記錄時,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技防系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一)對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二)建立日常檢查、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三)建立信息資料使用登記制度,不得向公安等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信息資料;
(四)建立應急處理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修改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二)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范圍;
(三)泄露技防系統的秘密;
(四)干擾、妨礙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
(五)違反規定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從事區域聯網報警、GPS報警等聯網報警服務的安全技術防范相關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接警人員,制定相應的接處警規章制度,規范接處警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指定使用技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和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2015年2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1號公布,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專為下肢殘障者設計、全部由上肢操作、供下肢殘疾人代步的動力驅動輪椅車。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查處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殘疾人的服務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實行屬地登記,禁止跨注冊登記區域異地辦理牌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名下肢殘疾人只能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六條 申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汽油發動機驅動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發動機排量應不大于五十毫升,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燈光裝置、喇叭等主要安全設備必須完整有效,并經省級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后列入浙江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公告目錄。
申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電力驅動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機功率、蓄電池電壓、電流以及設計最高時速、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安全技術標準。
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優先選擇購買電力驅動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七條 禁止非法生產、拼(改)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八條 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下肢殘疾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肢功能正常而下肢殘障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十六周歲以上且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三)無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疾病或身體缺陷。
第九條 二級以上(含,下同)下肢殘疾人可以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其他下肢殘疾人不得申領帶有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變更后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為二級以上下肢殘疾人。
鼓勵二級以上下肢殘疾人申領不帶陪護人座位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填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表》,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置發票;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出廠合格證;
(四)殘聯簽署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經過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測試。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發放號牌、行駛證。
第十二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應當安裝在車輛前后的規定位置,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不得買賣、出租、轉借。
第十三條 下肢殘疾人購買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補貼,用于車輛的燃油、修理、保險等方面。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由殘聯負責統一購買。
第十四條 各級殘聯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就近為殘疾人辦理牌證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因戶籍發生變更登記等原因,確需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遷出原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向原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需要更換發動機、車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需要更新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更新手續。
第十七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因遺失等原因需要補辦的,車主應當登報聲明原號牌、行駛證作廢。聲明期限屆滿后,由車主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補辦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補辦手續后,同時注銷原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號牌、行駛證被盜的,車主應當登報聲明原號牌、行駛證作廢。聲明期限屆滿后,由車主持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車輛更新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同時注銷原號牌、行駛證。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盜更新后,被盜車輛被公安機關查獲的,原號牌、行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并收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未能收回的,應當公告作廢:
(一)車主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車主死亡的;
(三)車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
第二十條 各級殘聯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殘疾人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動態變化情況。對車主死亡的,以及車主身體條件不符合安全行駛要求或不符合申領牌證條件等情形的,應當督促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回號牌、行駛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道路行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按規定懸掛號牌,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三)不得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座椅等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
(四)非下肢殘疾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靠右側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當在道路靠右側行駛。
(六)除二級以上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允許搭乘1名陪護人外,其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搭載任何人員。
(七)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從事營運活動。
(九)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通行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道路上施劃非機動車停車泊位時,應當根據道路資源情況設置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停車泊位和明顯標志,為殘疾人出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安裝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買賣、出租、轉借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未經登記或者未懸掛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該車輛,處五十元罰款;當事人未能提供合法證明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座椅等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并收繳非法裝置。
第二十六條 對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可沒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富陽區及各縣(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6號公布,根據2018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等5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建立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衛生、旅游、教育、安全監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政府采取提供保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新聞媒體、各類學校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第八條 本市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根據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級;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信息;
(三)組織行業交流、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隨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的質量保證期符合法律的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內提供免費維護保養,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
(二)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技術培訓;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四)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實施召回,并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對發生周期性、重復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提供技術支持并協助排除故障;
(六)建立完善的電梯零部件供應渠道。
第十二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使用管理單位與制造單位協調解決電梯存在的制造安裝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文件。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建設單位與使用管理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向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其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改造和重大修理無法委托原制造單位實施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不低于原制造單位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改造方案、重大修理方案進行論證。專家庫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
改造、重大修理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改造、修理后的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提供相對應的型式試驗報告,出具質量證明書。改造、修理完成后,實施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施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在本市新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電梯遠程監測的標準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筑物使用權時,明確約定使用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使用人為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托人為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屬于業主共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由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共有人就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助和督促。經督促仍不能明確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代為履行管理責任,期限不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明確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電梯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不同廠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同的物業管理項目,均應當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確保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通話裝置完好;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和電梯使用標志;
(五)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將電梯轎廂出入口作為監控重點區域;
(六)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七)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予以勸阻;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進行全面檢查,事故隱患消除前,暫停使用電梯;
(九)發生電梯乘客被困事件時,迅速組織救援,并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
(十)配合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出現破損,或者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單位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因建筑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封存電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二十三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長時間強制開門,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將電動自行車駛入轎廂;
(五)在電梯轎廂內吸煙;
(六)房屋裝修時將乘客電梯作為貨梯使用;
(七)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
(八)毀壞電梯的零部件或者標志;
(九)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十)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住宅小區電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的收取標準。物業服務企業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管理規約中有規定的,可以專項用于電梯日常運行維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列賬,制定支出明細列表,并每半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支出情況。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業主。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已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舊住宅區改造和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符合國家、省相關電梯維護保養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零部件供應等進行確認,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
(二)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防護圍欄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施工安全;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標示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投訴電話;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屬安全保護裝置的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七)至少每年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八)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的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九)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在年度自檢中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十)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應當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范圍。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乘客被困報警后,電梯所在地為城區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并實施救援;電梯位于其他區域的,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實施救援。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檢驗和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現場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送達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處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運行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三)電梯維護保養質量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九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組織協調本市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應急處置指揮平臺的調度。
第四十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般電梯事故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企業不同廠區、物業管理項目配備專門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能保持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或者通話裝置完好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張貼應急救援電話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及時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的;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停用電梯未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未組織救援并撫慰被困乘客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將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委托給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單位實施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列賬,或者未按照期限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電梯的;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并保存的;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在年度自檢中未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的;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十項規定,未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范圍的;
(七)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維護保養計劃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標示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投訴電話的;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第四十九條 非公共場所安裝的,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公布的《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