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十六號
《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30日
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陽宗海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陽宗海保護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陽宗海保護區,是指昆明市宜良縣湯池街道辦事處、呈貢區七甸街道辦事處和玉溪市澄江市陽宗鎮共所轄546平方公里的行政管理轄區,其中對陽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進行重點保護。
第三條 陽宗海保護區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優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為1769.9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66.15米。
陽宗海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Ⅱ類水標準保護。入湖河道水質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分類保護。
陽宗海保護區大氣質量按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保護。
第五條 陽宗海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
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第六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
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
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的區域。
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的區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七條 陽宗海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內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兩側水平外延20米以內的區域按照生態保護核心區的管控要求進行管控,在綠色發展區內的主要入湖河道兩側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按照生態保護緩沖區的管控要求進行管控。
第八條 陽宗海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制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陽宗海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知識,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履行陽宗海保護義務,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陽宗海保護法律法規和陽宗海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陽宗海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陽宗海保護法律法規和陽宗海保護知識的宣傳,并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陽宗海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陽宗海保護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陽宗海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陽宗海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陽宗海保護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陽宗海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處理有關陽宗海保護、管理的重大問題,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擔陽宗海保護治理主體責任,統籌推進陽宗海保護區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二)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
(三)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落實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四)安排下達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建立并組織實施保護、管理和生態修復目標責任制、考核獎懲制、責任追究制;
(五)批準陽宗海保護治理規劃、陽宗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等專項規劃;
(六)負責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昆明陽宗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陽宗海保護治理規劃以及陽宗海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等專項規劃;
(三)擬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按照程序報批實施;
(四)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和城鄉建設等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辦理涉及昆明市宜良縣湯池街道、呈貢區七甸街道和玉溪市澄江市陽宗鎮的土地、森林資源等審批事項,并按照程序依法報批;
(五)負責陽宗海保護區水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
(六)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治理、生態修復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應用;
(七)負責陽宗海保護區社會管理和為民服務體系建設;
(八)法律、法規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除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外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與陽宗海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實施陽宗海保護治理的規劃、方案和措施;
(三)協助開展陽宗海保護區內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四)防治面源污染、控制陽宗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規定處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六)負責入湖河道、溝渠的管護和保潔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指導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陽宗海保護工作,及時上報所發現的污染或者破壞湖泊生態環境的行為。
鼓勵將陽宗海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遵守陽宗海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參與陽宗海保護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陽宗海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跨市國土空間規劃,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陽宗海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陽宗海保護區的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并與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主要入湖河道管控范圍的劃分和管控相銜接,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陽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和利用、旅游、環湖景觀、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綠化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陽宗海保護治理規劃的要求。
昆明市宜良縣人民政府、呈貢區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管理機構擬定的陽宗海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批準后由管理機構在陽宗海保護區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護區專項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經管理機構依法批準,方可組織實施。對管理機構有審批權限的陽宗海面山開發建設項目,由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
第二十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除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保、濕地工程、水利、執法船舶停靠設施和步道、廊道、綠道外,禁止開展與陽宗海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生態保護核心區內除合法合規保留的公共設施、文物、列入名錄的歷史文化名鎮(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莊(人口)、建(構)筑物、產業以及與生態保護治理無關的其他設施逐步退出。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的原住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應當有計劃遷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規保留和暫不具備退出條件的,嚴格管控,可以開展必要的房屋修繕和污水處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
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的區域、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內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兩側水平外延20米以內的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行為;
(三)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
(四)露營、野炊、燒烤、篝火;
(五)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
(六)圍堰、網箱、圍欄(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
(七)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八)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九)亂扔垃圾,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十)在陽宗海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一)違反規定垂釣;
(十二)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有序退出,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系統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生態保護緩沖區的集鎮空間只減不增,小區、村莊建設面積只減不增。嚴格控制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依法經批準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建設和民房修繕建設等,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賓館、酒店,在不擴大原有規模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必要的修繕,相關修繕活動應當嚴格管控,提升環保標準,確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生態保護緩沖區嚴格控制各類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空間的占用和擾動,確保依法保護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態空間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二十三條 在生態保護緩沖區內的區域以及綠色發展區主要入湖河道兩側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住宅、賓館、酒店等商業性質的開發項目,新建房屋開展民宿;
(三)新建、改建、擴建移民搬遷安置項目、農村居民回遷安置項目;
(四)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五)新建、改建、擴建陵園、墓地;
(六)爆破、采礦、采石、取土、挖砂;
(七)畜禽規模養殖、放牧;
(八)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陽宗海最高運行水位東西向外水平延伸6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300米以內未納入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的區域的所有設施和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嚴格管控,提升環保標準,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和工業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陵園、墓地;
(三)爆破、采礦、采石、取土、挖砂;
(四)畜禽規模養殖、放牧。
第二十五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控制開發利用強度、調整開發利用方式、實現流域保護和開發利用協調發展,以提升生態涵養功能、促進富民就業為重點,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和后期管護機制,建設生態特色城鎮和美麗鄉村,構建綠色高質量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
綠色發展區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規模,推動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嚴禁審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現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全部遷出陽宗海流域。
第二十六條 綠色發展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
(三)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違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七)違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
(八)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九)違法開墾、占用林地;
(十)違法砍伐林木;
(十一)生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
(十二)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
(十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
(十四)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十五)在陽宗海面山區域連片房地產開發;
(十六)新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十七)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十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陽宗海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機動船、水上飛行器和水下潛航器,但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科研、執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現有的燃油機動船應當逐步更新為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
陽宗海入湖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由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在陽宗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并轉移至其他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批準駛入陽宗海的機動船舶應當有防滲、防漏、防溢設施,對其殘油、廢液應當封閉處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大型水上和水下活動或者其他涉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活動,在確保環境和水體不受污染的前提下,依法經管理機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陽宗海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一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水環境質量管控制度,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控制氮、磷、砷等重點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二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依法填報有關排污信息。
第三十三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嚴格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依法逐步取締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內排污口以及主要入湖河道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體。
第三十四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內的環境、水文等監測體系,加強水文、水質、水生態監測,加強砷等重點污染物監測預警工作,按照規定開展監測活動,建立水質評價體系,確保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水行政、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立環境保護信息采集傳輸系統、環境信息綜合管理與發布系統、水環境管理系統等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三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建設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推進陽宗海流域內污水管網全覆蓋,確保收集污水全處理。對不具備管網集中收集的污水,通過分散式設施達標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向陽宗海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降溫處理等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陽宗海底泥污染實施監測評估,組織開展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防控底泥污染釋放,促進水生態系統恢復。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陽宗海底泥資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進底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七條 陽宗海流域內的住宿、餐飲及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將污水和垃圾排入陽宗海水體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
陽宗海流域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機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的集中處置等設施,實行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置,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三十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調整優化農業種植結構,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控制和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農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推廣精準施肥、生物防治、循環農業、環境友好型農業等,實現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有效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四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畜禽散養監管,指導畜禽散養戶科學養殖、收集利用畜禽糞污,鼓勵圈養和減少養殖數量。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散養密集區的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糞污。
鼓勵和支持單位或者個人開展農業廢棄物、生活垃圾、畜禽糞便等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一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推動農村廁所改造,加快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在鄉村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區域,完善水沖式無害化公廁布局,加強農村改廁與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第四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陽宗海保護區生態安全和水環境安全。因突發事件造成陽宗海水體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設施安全的,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三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林草等部門以及管理機構定期組織陽宗海保護區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開發利用陽宗海水資源,應當維持陽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陽宗海處于最低運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應當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陽宗海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計劃,管理出水口節制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核發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第四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建立和完善陽宗海保護區地下水監測系統及信息共享平臺,對地下水實行動態監測。
陽宗海保護區內開采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應當符合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由管理機構依法征收相關資源費(稅)。
第四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有計劃地在陽宗海流域逐步恢復原生水生植被,促進土著水生動物種類和種群增加,恢復和保護魚類、鳥類棲息地,保護生物多樣性。
管理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的水生動物,開展監測評估,適時組織種群調控。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常態化外來物種入侵監測、生態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第四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并公布禁漁區、禁漁期。
在陽宗海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管理機構申請捕撈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作業方式、區域、時限和漁具數量、規格等進行作業。
第四十八條 陽宗海保護區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四十九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陽宗海流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昆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恢復河湖生態流量,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昆明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林地和陽宗海面山生態修復,提升生態系統功能。
第五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協同推進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通過下列方式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促進自然生態修復恢復:
(一)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
(二)開展面山植被恢復,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
(三)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維護生態系統穩定;
(四)加強生態補水,恢復提升陽宗海水生態功能、湖內生態修復和河道生態系統功能,保障流域生態安全;
(五)加強湖濱生態帶管護,促進湖濱生態帶自然修復;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技術、知識產權等形式,參與植樹造林、濕地建設等改善流域生態環境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和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在湖濱帶建設、管護環湖風景林帶;加強流域生態修復,防治水土流失,提升森林、草原、濕地生態功能。
第五十二條 陽宗海保護區內的河道綜合整治應當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顧生態、景觀的綜合統一,建設生態河堤、生態防護林。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陽宗海保護區內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等保護工作,開展河道(岸)保潔、綠化、美化等景觀改善工作。
第五十三條 陽宗海保護區實施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陽宗海保護區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采取脫硫、脫硝、除塵、防塵等有效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五十四條 陽宗海保護區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管理機構應當優化產業結構及布局,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農業。
第五十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陽宗海保護區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六條 陽宗海保護區應當提高用水效率,實施農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開展農業高效節水示范區建設,加強再生水利用,鼓勵將再生水優先用于生態景觀、建筑施工等。
第五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防止超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過度開發。
從事旅游項目開發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報經批準。
經批準設置的各類旅游觀光、休閑娛樂、體育訓練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陽宗海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
陽宗海保護區的水資源、風景名勝資源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六十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設立陽宗海保護專項資金,依法用于陽宗海保護。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專項資金;
(二)貸款、捐贈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六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陽宗海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陽宗海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針對陽宗海保護、治理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六十二條 管理機構、陽宗海保護區內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陽宗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以簽訂合作保護協議、設置生態管護、生態監測崗位等方式,保護陽宗海流域自然資源,參與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探索公益治理、社區治理、共同治理等保護方式。
第六十三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陽宗海保護區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
第六十四條 負有陽宗海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對陽宗海保護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陽宗海生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協作機制,根據需要,對陽宗海保護區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機構在陽宗海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六十七條 陽宗海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陽宗海保護監管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六十八條 管理機構應當公布陽宗海保護治理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填湖、圍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露營、野炊、燒烤、篝火或者在劃定區域外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圍堰、網箱、圍欄(網)養殖,暫養水生生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法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陽宗海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規定垂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沒收釣具。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陵園、墓地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陵園經營者或者責任人承擔;
(二)畜禽規模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法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因污染陽宗海保護區環境、破壞陽宗海保護區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陽宗海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陽宗海保護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陽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陽宗大河、七星河、魯西沖河、東排浸溝。
第七十六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陽宗海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