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杞麓湖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杞麓湖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杞麓湖流域,是指以杞麓湖水體為主的集水區域,主要涉及通海縣。
第三條 杞麓湖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
第四條 杞麓湖最高運行水位為1796.62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93.92米。
杞麓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入湖河道水質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分類保護。
第五條 杞麓湖保護應當劃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湖濱生態紅線是指具有生態功能的濕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濱空間的管控邊界線。
湖泊生態黃線是指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維持生態系統穩定的緩沖空間管控邊界線。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確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
生態保護核心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以內的水域和陸域。
生態保護緩沖區是指湖濱生態紅線與湖泊生態黃線之間的區域。
綠色發展區是指湖泊生態黃線與湖泊流域分水線之間的區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和綠色發展區的具體范圍,并在湖濱生態紅線和湖泊生態黃線設置界樁、標識。
第七條 杞麓湖保護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的設置、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杞麓湖入湖河道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圍、管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杞麓湖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科學知識,引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自覺履行杞麓湖保護義務,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杞麓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杞麓湖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杞麓湖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杞麓湖保護法律法規和杞麓湖保護知識的宣傳,并依法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杞麓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杞麓湖保護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杞麓湖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杞麓湖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杞麓湖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議事協調機制,綜合協調解決杞麓湖保護的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省級有關部門、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杞麓湖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杞麓湖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擔杞麓湖保護治理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批準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組織領導玉溪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通?h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護治理職責;
(三)安排下達杞麓湖保護治理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杞麓湖保護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四)統籌協調杞麓湖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對杞麓湖流域實行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利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推進杞麓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編制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編制杞麓湖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制定和組織實施規劃管控、資源保護和管理、生態環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監管執法等方面的具體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杞麓湖漁業發展規劃和漁業捕撈控制計劃,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組織落實治污水、治農業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湖泊水生態工作;
(七)督促通?h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杞麓湖保護和管理職責;
(八)法律、法規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杞麓湖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杞麓湖保護治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開展杞麓湖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規定處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
(五)負責入湖河道、溝渠、湖岸、灘地等區域的日常管護、巡查檢查和保潔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通?h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鼓勵杞麓湖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杞麓湖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參與杞麓湖保護。
第十四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審查、監督實施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水環境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
(三)審查生態保護核心區的建設項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查處重大或者跨縣(市、區)違法行為;
(五)研究制定杞麓湖保護治理目標任務,協調、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通?h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護職責,對通海縣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開展杞麓湖保護治理調查分析、科學研究,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決策建議;
(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協調、督促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湖泊保護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和權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按照規定征收杞麓湖水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等資源有償使用費;
(五)通?h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杞麓湖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杞麓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杞麓湖流域的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并與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的劃分和管控相銜接,與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八條 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杞麓湖流域國土空間保護和科學利用專項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提升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引導人口和產業逐步退出,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擾,筑牢湖泊生態安全底線。
第二十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實行正面清單管控,除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防治、環保、水利、濕地工程,執法船?吭O施和步道、廊道、綠道外,禁止開展與杞麓湖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通?h人民政府有計劃地實施退塘、還濕地,對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的原住居民和產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遷出。對遷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補償,妥善安置。暫不具備退出條件的,嚴格管控,可以開展必要的房屋修繕和污水處理等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確保不讓垃圾、污水入湖。
第二十一條 生態保護核心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二)填湖、圍湖、圍堰、造田造地、建魚塘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行為;
(三)網箱、圍欄(網)養殖;
(四)畜禽養殖、屠宰和放牧;
(五)爆破、打井;
(六)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七)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不符合規定的網具捕撈;
(八)違反垂釣管理規定垂釣;
(九)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十)在杞麓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
(十二)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等;
(十三)野炊、露營、燒烤、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十四)燃放煙花爆竹;
(十五)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實行負面清單管控,與生態功能定位不符的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應當有序退出,引導人口和產業有序退出,增強湖泊生態系統凈化能力、調節能力和修復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負荷,實現湖泊生態擴容增量。
生態保護緩沖區集鎮空間只減不增,小區、村莊建設面積只減不增。嚴格控制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依法經批準開展必要的鄉村振興、美麗鄉村設施、民房修繕等建設,不得突破村莊規劃確定的邊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在不擴大原有規模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必要的修繕,相關修繕活動應當嚴格管控,并提升環保標準,確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態保護緩沖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商品住宅;
(二)新增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
(三)建設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
(四)規;笄蒺B殖和屠宰;
(五)綠色發展區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綠色發展區應當科學確定人口和城鎮建設規模,嚴格管控建設用地總規模。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逐步退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
第二十五條 綠色發展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
(二)開山、采石、挖砂、取土、毀林、毀草、挖樹根等;
(三)采礦、選礦;
(四)侵占河堤、護岸,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杞麓湖保護相關標牌、環衛等設施;
(五)向入湖河道、溝渠、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污染物;
(六)向入湖河道、溝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渣)等;
(七)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八)向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傾倒糞便、污水;
(九)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十)隨意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
(十一)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
(十二)生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和含磷洗滌用品;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十四)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十五)違法獵捕、殺害、買賣野生動物;
(十六)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
(十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杞麓湖流域內項目建設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杞麓湖流域內的建設項目,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監管。
生態保護緩沖區、綠色發展區內原建成的和在建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未做到達標排放的,應當限期治理;在限期內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予以關、停、轉、遷。
第二十七條 杞麓湖入湖船只實行許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應當經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相關證照,F有的燃油機動船只應當逐步更新為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只。
入湖船只應當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垃圾、污水和廢油、殘油應當回收上岸,實行集中處理,禁止排入水體。
入湖船只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救生等安全生產設備,禁止超載。
第二十八條 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從事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舉辦體育賽事、文化活動的,應當經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九條 通?h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杞麓湖湖濱生態廊道管理規定,對生態廊道進行管理、保護。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杞麓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三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攔蓄帶水質、水量動態監測預警體系和信息平臺,統一監測標準和方法,統一布設監測站點和網絡,統一發布監測預警信息,實現監測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攔蓄帶水環境狀況。
第三十二條 杞麓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控制氮、磷等重點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排污總量。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三條 杞麓湖流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應當依法填報有關排污信息。
第三十四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嚴格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締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體。
第三十五條 通?h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鄉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統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維護,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支持污水處理廠擴容提標改造和深度處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第三十六條 杞麓湖流域內應當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方式,通?h人民政府制定農作物種植品種正負面清單,推廣種植生態保育型和環境友好型作物,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
推廣節水灌溉、精準施肥、綠色防控等技術,優先發展綠色生態農業?茖W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農藥化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逐步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推進湖外水資源循環利用,開展農田退水治理,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設施,提高農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徑流農業污染。
第三十七條 杞麓湖流域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加快養殖業結構調整,逐步實現種養結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養殖過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糞便及產生的污水,提高糞污資源化利用率,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三十八條 通?h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健全全流域收集轉運體系,完善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提高資源化利用率。
杞麓湖流域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
杞麓湖流域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九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衛生戶廁建設,在鄉村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區域,完善衛生公廁布局,加強農村改廁與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
第四十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杞麓湖藻類的監測、預測和預警,組織實施藻類水華防控處置。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確保區域生態安全和水環境安全。因突發事件造成杞麓湖水體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設施安全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章 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二條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林草、湖泊管理等部門定期組織杞麓湖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杞麓湖實施嚴格水資源管理、取水許可制度,控制年度取水總量。
通?h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杞麓湖取水計量設施建設、管理,建立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 杞麓湖水量調度,應當保持合理水位,保證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建立生態補水機制,有效補充湖泊水量。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杞麓湖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管理。禁漁區、禁漁期由通?h人民政府劃定、確定并公布。
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四十六條 在杞麓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準的類型、場所、時限、方法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不得涂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
通?h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垂釣管理規定,保護水質和漁業資源。
第四十七條 杞麓湖流域應當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優先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提升生態農業功能水平。
第四十八條 通?h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杞麓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推進杞麓湖流域綠化和生態修復,對濕地、荒山荒坡、歷史遺留礦山、采石場等進行生態修復,提高森林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維護生態系統穩定。
第四十九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杞麓湖流域內水庫、壩塘生態系統修復,加強攔蓄帶建設及管理,打通污水處理設施、農田灌溉設施、中水回用設施與攔蓄帶協調聯動通道,提升環湖攔蓄帶生態功能。對杞麓湖入湖河道實施“一河一策”治理,防止水土流失,恢復河道生態流量,提升河道水質,修復河域生態。
第五十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有計劃地在生態保護核心區內種植、放養以本地物種為主,有利于凈化水體的植物、底棲動物和魚類?茖W確定增殖放流種類、比例和數量,修復水域生態系統。
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通過科學試驗論證,并報省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五十一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杞麓湖保護治理有關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布局,推進杞麓湖流域綠色發展。杞麓湖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杞麓湖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五十二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杞麓湖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三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鼓勵企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開展廢棄物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杞麓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管理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和生態保護補償等機制。
征收的杞麓湖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標準和范圍,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實行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
第五十七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杞麓湖保護,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杞麓湖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等形式保護杞麓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建設科研平臺,組織開展杞麓湖保護的技術交流合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裝備。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杞麓湖保護、治理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五十九條 通?h、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設置環保公益崗位等形式加強杞麓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以簽訂合作保護協議、設置生態管護、生態監測崗位等方式,保護杞麓湖流域自然資源,參與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探索公益治理、社區治理、共同治理等保護方式。
第六十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杞麓湖流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
第六十一條 負有杞麓湖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杞麓湖流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 玉溪市、通?h人民政府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需要對杞麓湖流域違法行為開展聯合執法。
第六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制度,健全杞麓湖流域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杞麓湖保護治理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巡視巡察、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河(湖)長制工作督察等監督,落實監督整改要求,強化監督結果運用。
第六十五條 杞麓湖保護治理實行目標責任、評估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杞麓湖保護監管職責的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海縣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填湖、圍湖、圍堰、造田造地、建魚塘等侵占水體、縮小水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畜禽養殖、屠宰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爆破、打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機動船、電動拖網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不符合規定的網具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八)違反垂釣管理規定垂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采撈對凈化水質有益的水草、底棲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在杞麓湖水體、入湖河道、濕地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浮動設施載人入湖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野炊、露營、燒烤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的,責令限期清理污染物,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入湖許可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入湖船只未配備油污防滲、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入湖船只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未配備救生等安全生產設備,或者超載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六)未經批準開展科研、考古、影視拍攝工作,舉辦體育賽事、文化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違反生態廊道管理規定,在湖濱生態廊道內通行、停放車輛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保護緩沖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商品住宅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新增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三)建設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規;笄蒺B殖和屠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杞麓湖流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通海縣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項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開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資源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毀林、毀草、挖樹根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草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草地,可以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三)侵占河堤、護岸,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杞麓湖保護相關標牌、環衛設施的,由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向入湖河道、溝渠、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向入湖河道、溝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傾倒、填埋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七)向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傾倒糞便、污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入湖河道、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隨意傾倒垃圾、拋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的,由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隨意傾倒、堆放、填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生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的限制使用類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三)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識的,由通?h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未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將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溝渠、水庫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因污染杞麓湖流域環境、破壞杞麓湖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杞麓湖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第七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杞麓湖保護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