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八十一號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已經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申長雨
2024年12月26日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規范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適用本辦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的,可以請求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專業指導。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調解協議。
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嚴格行政裁決辦案人員資格管理,落實行政裁決責任制,規范開展專利行政裁決。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辦案資質證件。辦案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派的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涉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涉案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是涉案專利的專利代理師或者審查員的;
(四)與案件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有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情形的,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最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辦案人員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決定口頭審理的,可以最遲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口頭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口頭審理終結前提出。辦案人員的回避,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前述規定適用于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輔助人員。
第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其他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由被請求人住所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轄區內涉外、涉港澳臺或者侵權行為地涉及兩個以上地級行政區的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轄區內發生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案件。
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可以逐級報請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提級處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專利糾紛案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識產權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體承辦轄區內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
第九條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管轄權異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異議成立的,作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決定;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決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糾紛案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第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經受送達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和相關數據管理,加強數據融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行政裁決
第一節 辦案程序
第十二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經專利權人另行授權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十三條 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書面催告權利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警告人向權利人書面表明不侵權意見,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或者不侵權意見發出之日起兩個月內,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警告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出具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證明材料:
(一)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即自然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如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的,應提交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請求人應當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
第十五條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代理機構或者所在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及時向請求人釋明,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請求人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立案。
第十七條 在侵權糾紛處理中,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應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以及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代理權限,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第十八條 請求人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國臺灣地區居民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相關身份證明,并按要求履行相關公證手續,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國臺灣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證件可以作為有效身份證明,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以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行政裁決、調解和旁聽口頭審理。
請求人是外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交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有效身份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形成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境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在辦案人員見證下簽署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簽署的,應予認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
請求已經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期滿無正當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第十九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時限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算。行政裁決請求時限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執行。
請求人超過行政裁決請求時限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的,如果涉嫌侵權的行為在請求時仍在繼續,且在涉案專利權有效期內,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受理后被請求人提出行政裁決請求時限抗辯,且查明無行政裁決請求時限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當撤案處理。
第二十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說明理由。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涉及同一專利權人的多項專利權,或者同一專利權涉及多名被請求人時,請求人分別填寫請求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分別立案。
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相同或者涉及同一專利權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交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交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案件。被請求人申請延期的,應說明理由,是否準許,由合議組決定。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加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一)涉案專利權有兩個以上權利所有人的,應當以全體共有權人作為共同請求人,部分共有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有關實體權利的除外;
(二)被請求人為個體工商戶且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應當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請求人;
(三)被請求人為個人合伙的,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被請求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案件處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符合受理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
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但案件處理結果同該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知其可以參加案件審理,該當事人申請參加的,應當追加其為第三人,該第三人有當事人的相關權利義務。
追加被請求人或者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合議組應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責任、適用法律、處理結果進行全面合議。
合議組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組成員簽字。合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三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延期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提出合理的延期事由,是否準許由合議組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辦案人員和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合議組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意愿、案件情況、技術條件等因素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線上口頭審理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申請或者依職權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被申請宣告無效并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審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向上級部門請示,屬于法律適用問題等確需等待批復后繼續審理的。
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涉案發明專利權在案件處理期間被申請宣告無效的;
(二)請求人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三)被請求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后案件恢復處理,其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中止的;
(四)無效宣告程序對涉案專利權作出的維持有效的決定已經生效的;
(五)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無需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應當在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及時結案。根據案件處理結果,結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二)調解結案。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
(三)撤銷案件。發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調解,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或者參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裁決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許諾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但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張,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六)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行政裁決通知有關海關;
(七)責令侵權的參展方采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八)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平臺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三條 發現已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涉案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且無效宣告決定書已生效的,或者有其他需要糾正或者撤銷情形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行政裁決,但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
發現已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中有文字表述等錯誤的,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補正或者更正。
第三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或者判決生效之后,侵權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
當事人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或者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信力的,可以依法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并載明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過公證的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三)請求人死亡或者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承受人,或者繼承人或者承受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四)被請求人死亡或者注銷,沒有遺產或者剩余財產,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請求人應當在請求書中載明據以請求處理被請求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項。請求書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要求請求人明確。經釋明,請求人仍不予明確的,可以撤案處理。
第三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案件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案件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后仍不能結案,經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不超過兩個月的延長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管轄異議和當事人申請的延長舉證期限與和解期間不計入前款案件處理期限。
第二節 侵權判斷
第三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三十九條 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與涉案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涉案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四十條 相同的技術特征是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完全相同,或者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為下位概念。
等同的技術特征是指當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某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并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屬于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該專利的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
在判斷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時,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并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對設計特征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第四十一條 權利人將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確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反悔,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被明確否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第四十二條 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專利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證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案件中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證實的責任,對其提供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代理人可以申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簽發調查通知書,由代理人持調查通知書向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相關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當事人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請求,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對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四十五條 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如果請求人舉證證明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新產品且被控侵權產品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相同,則被請求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或者產品制造方法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可以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于新產品。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形成的,應當說明來源,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有關條約中對證明手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證明材料是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國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的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沒有提交中文譯本的,該證據視為未提出。當事人對中文譯本有異議的,應當共同委托翻譯機構提供翻譯文本;當事人對翻譯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
第四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查閱、復制、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第四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抽樣取證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四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制作筆錄和清單,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辦案人員在筆錄上注明。登記保存清單應當交被調查人一份。
第五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托異地或者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并盡快回復。
第五十一條 主張權利的一方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關證據的初步證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證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認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關于該證據的主張成立。
第五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就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合議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約定鑒定費用承擔方式;對合議組認為不需要鑒定或者鑒定費用協商不成的,不進行鑒定;僅對確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合議組指定鑒定人。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議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合議組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參加口頭審理的,鑒定人應當參加口頭審理。經合議組書面通知,鑒定人拒不參加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事實認定依據。
第五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準。該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算。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延長,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四節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
第五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組織和開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對前款所稱行政裁決,本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本辦法其他章節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請求人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提出行政裁決請求的,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認為屬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裁決。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第五節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
第五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組織和開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相關工作。
對前款所稱行政裁決,本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本辦法其他章節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的,除符合本辦法前述條款規定的受理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是指相關專利的被許可人、相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二)相關專利信息已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且符合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自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公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就該藥品專利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可以請求行政裁決;
(四)一項行政裁決請求僅限于確認一個提出上市許可申請藥品的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項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及下列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
(二)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相關專利信息、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及藥品技術方案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聲明和聲明依據;
(三)請求人是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單獨提交并聲明。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應當就申請上市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認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抄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行政調解
第一節 調解程序
第六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之后提出。
第六十四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
第六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調解請求書后制作陳述意見通知書,連同請求書副本于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
第六十六條 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并同意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并在期限屆滿或者收到意見陳述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第六十七條 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主動撤回請求處理;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未能達成協議處理,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協助進行調解。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并載明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過公證的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七十條 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手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文書抄送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一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權權屬糾紛,應當在兩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二節 實體標準
第七十一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下列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29—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四)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七十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委托或者合作開發過程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雙方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無協議約定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七十三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存在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當是所述發明創造的實際參與人;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
第七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調解:
(一)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四千元;
(二)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一千五百元;
(三)將職務發明創造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利用職務發明創造作價投資的;將職務發明創造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按照發明人和設計人對發明成果實施、轉化的貢獻度,以及特定專利在產品利潤中的貢獻度,給予合理報酬。
第七十五條 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糾紛進行調解時,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不一致,被控技術方案落入上述兩種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被請求人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明;被控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范圍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認定被請求人在臨時保護期內未實施該發明。
前款糾紛涉及分案申請的,該分案申請的公布日以原申請和分案申請中較早公布的日期為準。
第三節 專利開放許可實施糾紛的行政調解
第七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解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發生的糾紛。
對前款糾紛的調解,本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本辦法其他章節相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就實施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標準和支付方式、開放許可生效時間、專利許可期限等內容發生的糾紛,并自愿接受調解的,可以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第七十八條 提出調解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解申請書。調解申請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申請調解的糾紛事由、爭議的簡要說明、申請調解的事項等內容;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證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其中,自然人應當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上述復印件均應當加蓋公章;
(三)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登記的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生效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授權委托書。申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調解。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當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記載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五)其他與案件調解相關的材料。
第七十九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一)一方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的;
(二)有給付內容且不能及時履行完畢的;
(三)調解的事項具有重大、疑難、復雜糾紛情形的;
(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自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上述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的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 拒絕、阻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布案件信息。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或者遮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行政裁決因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